沪人社关发〔2013〕32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关发〔2013〕3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2〕46号)【沪府发〔2012〕46号已废止,现为:沪府发〔2017〕82号】的规定,现就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许可工作平稳实施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对于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和促进劳务派遣用工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实施行政许可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工作措施,确保行政许可平稳实施。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主要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许可的受理范围问题有异议的,可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
三、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四、告知承诺
(一)许可审批
1.2012年度劳务派遣自查报备材料证明劳务派遣公司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已经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在提交了告知承诺书以及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申请材料所列的材料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确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2013年7月1日以后新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公司提交了告知承诺书及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全部材料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二)分支机构备案
1.外省市劳务派遣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交劳务派遣公司行政许可证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备案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本市劳务派遣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报告原许可机关,取得原许可机关回执后,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交原许可机关回执、劳务派遣公司行政许可证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备案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三)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
五、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逐步开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平台,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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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沪人社关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 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