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7〕29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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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29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100元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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