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财〔2018〕4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的通知
豫建财〔2018〕44号
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审计厅对我厅审计整改要求,现就加强我厅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依法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依法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各项财务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各单位的各项收支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保证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实、账表相符,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和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加强重大经济事项集体研究。
各单位领导要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规及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增强遵规守法意识,严格自律、以身作则,在单位内部努力营造依法理财、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财务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支持财务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重大经济事项要充分听取财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大经济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
三、严格加强预算管理。
各单位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收支预算批复后,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用途、科目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各预算单位要提前核对预算指标、已批复计划和剩余指标情况,加快梳理资金支付结算情况,加快项目支出进度,及时办理完工项目结算,尽快完成资金支付,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批复的年度收支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提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与项目进度管理的协调性。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各预算单位要及时、规范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的通知》(豫政办〔2016〕84号)规定:“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上半年要完成60%以上,9月底完成80%以上,10月底完成调整预算的85%以上。”各预算单位要统筹轻重缓急,按照时间节点安排预算支出进度。
四、规范“三公经费”支出管理。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和压减“三公经费”支出。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培训费纳入单位年初预算,并根据批复的收支预算和“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严格执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费等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三公经费”,“三公经费”当年支出数不得超过上年“三公经费”支出数。
五、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津贴补贴政策执行,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省统一规定之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一律不准擅自新设津补贴项目、提高津补贴标准和水平、扩大津补贴发放范围,一律不准违规发放各种节日福利费、加班费等。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擅自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禁止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禁止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禁止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隐瞒收入设立账外账等发放津贴补贴。
六、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的报废核销、转让等管理。资产处置必须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执行报批和资产评估制度,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单位申报,报经厅里审核或者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单位审批,报厅里备案。
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内部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债权债务管理、投资风险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监督等规定,依法组织经济活动,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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