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办〔2018〕123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制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制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豫环办〔2018〕123号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制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乡(镇)空气站)建设和管理,确保监测仪器数据可比性、连续性、完整性,并做好全省乡(镇)空气质量排名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乡(镇)空气站建设与管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已建成的重点乡(镇)空气站的运行管理
(一)加强管理,确保联网。各地要安排专人做好日常监控,确保实时监控数据直传河南省乡(镇)空气站在线监控平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乡(镇)空气站的运行管理,确保乡(镇)空气站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各省辖市平台登陆账号见附件)
(二)加强审核,按时上报。加强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从2018年9月起,每月3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邮箱上报辖区内重点乡(镇)空气站前一个月审核后的颗粒物(PM10、PM2.5)监测数据月均浓度值。
(三)加强保障,严查造假。做好站点运行的环境条件保障,严禁长时间无故停运,严查人为堵塞采样头、损坏监测设备、在采样区域喷淋等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省环保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站点进行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全面推进新建乡(镇)空气站的建设工作
(一)全面推进、明确节点
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全面推进乡(镇)空气站的建设工作,加强督导和调度,确保2018年12月底完成全部站点建设、联网以及验收工作。乡(镇)空气站建成运行后,要立即按照联网要求与省厅平台联网,并加强站点的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二)抓好落实、保证质量
2018年8月1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要求β射线法颗粒物监测仪器应包括动态加热系统、振荡天平法颗粒物监测仪器应包括滤膜动态测量系统,各地要按照国家标准方法开展乡(镇)空气站建设工作。
三、做好乡(镇)空气站状态转换工作
2018年8月1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见附件)公告(2018年9月1日起实施),为了与国家监测网、河南省监测网城市站监测数据标准保持一致,各省辖市辖区内新建、已建乡(镇)空气站所采用的监测仪器要满足状态转换要求:一是颗粒物PM10、PM2.5监测仪输出的监测数据能够完成标准状态和工作状态(实况)之间的转换,并具备实时测定气象数据监测的能力(包括环境大气压、环境温度、环境湿度等),同时能被数据采集软件识别显示;二是乡(镇)空气站配备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能够以体积浓度(PPb/PPm)为单位显示输出。
联 系 人:孙书恩 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
王潇磊 史淑娟 省环境监测中心
联系电话:0371-66309171,66309336,66309324
邮箱:787234991@qq.com
附件:省辖市乡(镇)空气站平台登陆账号统计表【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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