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8〕5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9-17 23:34:3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8〕5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8日





 


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权力寻租,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工商部门牵头,政府各有关部门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强化组织、机制、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依法履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3.公正透明。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做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文明公正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4.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完善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功能,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5.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抽查结果在失信联合惩戒中的运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豫政办〔2017〕80号)要求,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抽查事项(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于2018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以后每年适时公布。

(二)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的处于存续状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检查对象,内容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地址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等。要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调整、补充,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

(三)制定实施方案和抽查规则。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厘清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完成时限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抽查规则,具体包括:抽查原则、抽查任务、检查方式、抽查结果公示、督查考核等。

(四)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随机抽查计划包括:抽查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期限、检查机关等内容。

(五)建立完善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省工商局要建立完善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共享平台,确保功能完善、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一单、两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该平台,通过该平台制定检查任务,随机生成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六)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要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管对象,要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年度内被抽查过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抽查,但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以及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点要及时处置和妥善解决。

(七)严格规范随机抽查行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实施:确定检查事项、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公示检查结果。在具体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抽查检查,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因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工作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予以支付,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八)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检查对象一次性抽取、执法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结果一次性公示”。需要跨部门联合抽查的,要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抽查事项、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抽查时间、抽查比例等内容,并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开展。各级政府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积极推进本地跨部门联合抽查。

(九)依法公开并运用随机抽查结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自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的公示,依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对抽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接受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记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十)推行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联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检查结果要及时列入被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要按照《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及我省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实施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工商局负责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开发、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负责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具体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则,建立任务台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四)开展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按规定进行表彰;对消极懈怠、不作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各级政府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做到执法标准统一、行为规范、程序合法。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对抽查结果的宣传报道,弘扬守法、诚信品格,曝光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切实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促使其及时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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