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1〕14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9-29 01:26:28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14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我省自 2006年1月1日起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五年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总体平稳有序,较好地保障了广大退休人员晚年生活。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已经结束,为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合理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 日起,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省政府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精神,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在按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统一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补贴。基本养老金补贴,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今后统一纳入基本养老金计算口径。

二、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继续实行发放过渡性调节金的办法。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公式中基准调节金、调节系数由省里统一公布。

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2011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5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1。

例一,某职工2011年4月份退休,退休时缴费年限为29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9。

该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性调节金为:50元+0.9×29×1= 76.1元。

三、2011年新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基本养老金补贴)低于当地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0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2010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后的额度,再加上当地按浙人社发〔2011〕22号文件对统筹项目清理规范后由统筹基金开支的人均增加额(最高不超过月人均150元)确定。

例二,某参保职工,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4月份退休,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980元(已含基本养老金补贴150元)。当地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580元,按浙人社发〔2011〕22号文件对统筹项目清理规范后平均增加额为120元。

据此,当地用于计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580元+ 120元= 1700元,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为: 1700×60% = 1020元,因该退休人员计发的基本养老金980元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因此可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1020元。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38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保障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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