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评协〔2018〕31号《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22-02-14 07:24:29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浙评协〔2018〕31号





各市注协,各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办法》经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 江省资产评 估机构年度业 务收入信 息发布办法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7月30日







 



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办法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资产评估行业透明度,便于公众了解资产评估机构(含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浙江分支机构,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经过财政备案、入会的其他资产评估专业类别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开展业务收入前30家资产评估专业类别机构、业务收入前10家其他评估专业类别机构的信息发布工作。

资产评估专业类别机构,是指经过财政备案、资产评估协会入会,名称仅包括资产评估专业类别的资产评估机构。

其他评估专业类别机构,是指经过财政备案、资产评估协会入会,名称中包含其他专业类别的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未含有评估专业类别或者虽含有其他评估专业类别,但是参照资产评估机构意愿、资产评估机构历史发展、资产评估师数量、业务结构等具体因素,能够综合判断所属类别的,按照相应专业类别进行分类。

第三条 信息发布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开展。

第四条 经过财政备案、行业协会入会满一年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信息发布工作。当年度信息在省评协网站上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的,省评协发布信息公告。

第五条 业务收入信息,按照上年度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入顺序排列。

业务收入,是指以资产评估机构为主体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省外分所收入)。业务收入信息依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行业管理系统中的财务信息。

业务收入信息,按照资产评估机构专业类别不同分别细分为不同信息。资产评估专业类别机构的,业务收入信息划分为评估业务收入信息和其他业务收入信息。其他评估专业类别机构的,业务收入信息划分为资产评估专业类别业务收入信息、其他评估专业类别收入信息、其他业务收入信息。

第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类别机构的信息发布,除公布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外,同时公布以下信息:

(一)全国业务总收入(仅适用于总所在浙江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在省内登记的资产评估师数量;

(三)处罚和惩戒情况,即最近3个年度内,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因执业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资产评估师,是指资产评估专业类别的评估师。

第七条 其他评估专业类别机构的信息发布,除公布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外,同时公布以下信息:

(一)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内登记的资产评估师数量;

(二)处罚和惩戒情况,即最近3个年度内,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因执业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八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资产评估机构,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列入信息发布范围。

资产评估机构提前将合并或分立协议、工商变更登记、财政变更备案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要求在行业相关管理系统中如实申报业务情况。业务收入信息主要来源于行业相关管理系统。

业务收入分类信息无法直接采集的,由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另行申报。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申报信息失实,省评协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期更正;情节严重构成自律惩戒情形的,省评协提交自律惩戒委员会审议,并取消其三年内参与信息发布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41490.html

本文关键词: 浙评协, 浙江省, 资产评估, 机构, 年度, 业务, 收入, 信息, 发布, 办法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