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0-16 21:52:38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旅游发展委、地税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粮食局,昆明海关所属各海关、各派驻机构,各州(市)国税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99号)要求,我省“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9月28日起全面实施。截至目前,改革各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近期,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推进全国“多证合一”改革模式的规范统一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精神,省工商局等二十二部门就深入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证照整合事项


按照《意见》关于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的要求,对云政办发〔2017〕99号附件《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作相应调整,在我省原32项整合事项的基础上,将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同时,按照《通知》要求,因国家机构及职能调整,将原《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合并整合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调整后,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实行“四十证合一”,整合涉及22个部门的40项涉企证照整合事项。调整后的《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见附件1。同时,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做到公布一批、成熟一批、整合一批。

二、规范信息采集项目

根据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以便利登记、利于监管、精简采集为原则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项目,汇总形成《云南省“多证合一”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表》(见附件2)和《云南省“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见附件3)。省工商局改造完善“云南工商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和开发建设“云南省‘多证合一’共享信息填报平台”。企业登记选择全程电子化系统办理的,网上申报登记时一并填报共享信息;企业登记选择直接到工商登记窗口办理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涉及整合事项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核定经营范围,同时认真履行好告知义务,告知企业及时通过网上共享信息填报平台对应涉及项目进行填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能,对企业填报的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加强规范管理,及时核实并督促申请人完善、修改或更正。

三、强化信息共享应用

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1个工作日内,工商部门按照工商登记数据共享信息的要求,将全量企业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云南省政务网上服务平台、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或省级部门间数据联网对接接口实现共享,推送至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有关部门。企业填报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后,省级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自动、定向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的省级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及时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共享信息跟进完善,加强规范管理,通过原共享方式及时向工商部门反馈整合证照事项的增加、删除信息。

四、严格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4月-6月)。省级各部门对本部门主管的证照整合事项提出信息采集需求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省级工商部门汇总制定《云南省“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各部门依据国家顶层设计制定的“多证合一”信息化技术方案和“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切实提供技术保障,建立完善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确保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改革政策的解读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6月底)。各级各部门全面执行调整后的《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对于部分地区在先行先试过程中扩大整合范围的,属于本地区已经整合但不属于全省统一整合证照事项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可以继续推行;若不符合登记、备案性质,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整合事项报省“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7月-12月)。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对各地“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进行督查,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措施,严肃问责追责,确保改革实效。



附件:

1.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2.云南省“多证合一”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表

3.云南省“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粮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气象局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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