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8〕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0-17 22:15:2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



豫政办〔2018〕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流生态,保障防洪安全,支持经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坚持着眼长效、综合施策、重点治理、标本兼治,建立规划科学、管理有效、开采有序、整治有力的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机制,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河流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有序开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约束,严格许可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处理好河道管理保护与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流休养生息,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二)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立足实际,统筹兼顾,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又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科学治理,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河道采砂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党政同责、河(湖)长负责。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实行党政同责,明确各级河(湖)长职责,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

(四)坚持行业主导、部门联动。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配合联动,营造共同参与、共同保护河流生态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协助、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河(湖)长职责。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流、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河湖管护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河(湖)长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下级河(湖)长难以解决的采砂管理问题,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河(湖)长。

(三)部门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发现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规范河道采砂交通运输行为,对涉案的船只、车辆等依法进行查扣处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登记;加强通航水域从事河道采砂的船舶、浮动设施及船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查处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船舶,开展水上运输污染防治;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扣押或没收非法采砂船舶;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运砂车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

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打击河道采砂破坏林地、湿地等行为。

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砂石市场价格监控,防止形成价格垄断。

县级以上农业(渔业)、安全监管、工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管措施


(一)规范河道采砂审批管理。

1.加强规划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遵循生态保护优先、采砂总量控制和科学有序开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切实做好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工作,认真落实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备案制度。

2.创新运营管理。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河道采砂权出让要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形式进行,优先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河道平整能力强的企业从事采砂活动。县(市、区)出让河道采砂权要报所在省辖市政府进行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辖市政府制定。

3.严格许可审批。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许可权限,规范采砂许可申请、资格审查、许可证审批等环节的行政行为。采砂许可要明确规定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明确要求采砂企业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修复损坏的河道堤防等工程设施,不得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4.实行公开公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及内容等,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开。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采砂现场设立采砂许可公示牌,标明发证单位、许可证号、被许可人、采砂范围、采砂期限、开采量、作业方式,以及现场监管人员名单和受理举报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加强采砂、运砂船车管理。

1.实行统一登记。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砂船只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登记船舶(机具)名称、功率、所有人等信息。

2.强化实时监控。通过卫星图片对比、无人机航拍、安装智能监控设备等对河道采砂活动、采砂机具、运砂船车进行有效监控,严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采运监管。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单位要委派监督管理人员在采砂现场核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作为河道砂石的合法来源证明。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车不得装运。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格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采砂企业应当在采砂场设立车辆进出地磅计重设施,严禁超载。

(三)加强日常监管。

1.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制度、日常巡查制度、日报告制度,明确现场监管人员,强化重要河流重点河段监管,必要时要派驻人员实行旁站式监管。

2.加强河道清理修复监督。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平复”的原则,及时恢复河势,修复生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单位要督促采砂企业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只机具、动力设施,清理平整砂石堆料、弃碴弃料,修复损坏的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对不按规定清理修复河道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形成河(湖)长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格局;要研究制定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河道采砂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按照有专门机构、有专职人员、有专用装备、有专项经费的要求,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机构,加强能力建设。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水利、公安、纪检监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参加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联动、部门协调、专项行动等重大事项。

(三)强化联合执法。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水利、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定期联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市级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县级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行政边界河段,由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签署合作协议,协调解决上下游、左右岸的联合执法问题,共同打击界河非法采砂行为。

(四)强化督导问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非法采砂作为河(湖)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重点工作进行督导。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挂牌督办;对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调查、问责。

(五)广泛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河道管理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制意识,引导其依法采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营造全社会关注河道采砂管理、参与河道保护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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