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8〕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0-21 23:31:2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8〕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掌握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国家粮食储备安全,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确定我省为先行开展大清查工作的全国十个试点省份之一。为扎实做好全省大清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原则


(一)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

(二)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加大对小麦、稻谷、玉米等重点品种,问题多发、存在隐患等重点区域,存储各级政策性粮食种类较多、规模较大、设施老化陈旧等重点企业的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三)开展试点,创新方法。结合我省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两个设区市先行开展试点清查,试点清查工作按大清查步骤及具体试点方案组织实施。探索切实可行、高效便捷的方式方法,运用现有先进信息技术,提高清查效率和水平,取得经验,为全面开展大清查工作提供借鉴。

(四)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市、县、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范围与内容

(一)清查范围。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二)清查内容。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进度安排与方法步骤


以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五个阶段,开展大清查。

(一)准备阶段。201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二)自查阶段。2019年4月底前,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中储粮在陕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西安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在陕企业和各市、县、区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质量检查由企业对库存粮食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逐货位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派员实施扦样检验。

(三)普查阶段。2019年5月底前,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安排检查人员。中储粮在陕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西安分公司牵头检查,各市、县、区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在陕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当地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普查阶段粮食质量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检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2019年6月底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向省粮食局提交本地粮食库存清查工作报告,同时提交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

(四)抽查阶段。国务院将适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质量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我省各级政府将做好迎接国家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国家抽查的配合工作。

(五)汇总整改。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报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大清查结果,建立完善全省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状况数据库。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狠抓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整改。2019年7月底前,省粮食局向省政府报送全省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审核同意后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

大清查期间,省级督导组将适时在企业自查环节开展随机督导(对试点市自查环节所有企业开展全覆盖督导),普查环节开展重点督导。

四、先行试点


(一)我省作为全国10个大清查试点省份之一,先行进行试点。选择宝鸡市和渭南市作为大清查试点市,开展大清查试点工作,为明年全省开展大清查工作提供经验。

(二)为保证大清查试点取得预期效果,以2018年9月底(统计结报日)为试点清查时点,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具体试点方案待国家试点方案下发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农发行陕西省分行、中储粮西安分公司参与另行制订。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全省大清查省级联席协调机制。为加强对全省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由常务副省长梁桂同志任召集人,省政府副秘书长夏晓中同志,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农发行陕西省分行、中储粮西安分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研究制订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大清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向省政府报告。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大清查的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建立市县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参照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有关人员,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确保大清查工作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有关中央在陕粮食企业在做好自身清查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做好属地清查工作。要进一步夯实检查责任,企业要切实承担起自查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中储粮在陕直属企业及中储粮西安分公司对自查和普查结果负责;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

(二)创新工作方法。要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对重要问题线索和涉粮案件的核查力度;加强政策性粮食“三个异常”(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监测,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从严掌握实物库存检查方法,强化对银行信贷和财政补贴资金的账务核查;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大清查效率;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三)加强案件核查。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明纪律规矩。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规定,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五)落实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各市、县、区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要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本着勤俭节约、降低成本、足额保障的原则用好工作经费,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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