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18〕3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0-21 23:30:4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陕政发〔2018〕30号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7号)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即所有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属于经济普查的范围。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8年。2018年9-11月,普查员将上门进行单位清查摸底;2019年1-4月,普查员将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四、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实施工作。以社区和村民委员会为普查小区,由普查员上门登记。

五、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数据,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各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七、举报电话:陕西省经普办(029-63917684);西安市经普办(029-86788068);宝鸡市经普办(0917-3260800);咸阳市经普办(029-33219079);铜川市经普办(0919-3185876);渭南市经普办(0913-2931725);延安市经普办(0911-2160320);榆林市经普办(0912-3896381);汉中市经普办(0916-2639359);安康市经普办(0915-3220095);商洛市经普办(0914-2326042);杨凌示范区经普办(029-8701503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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