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2018〕33号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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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发〔2018〕33号




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认真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党务公开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好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编制党务公开目录,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安徽省委

2018年8月17日


 



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五个纯粹”,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及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全省各层次、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有序开展,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各级党的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市、县两级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党务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党务公开工作,保障所需工作条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中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八条  省委和市、县(市、区)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情况,包括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坚决反对“四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组织开展巡视巡察工作,整改落实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及党的其他重要会议,党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全省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开展党员活动日、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奖惩考核、评比表彰、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整改落实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全省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实施细则,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承办上级机关交办事项、开展党的工作、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委、省委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由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以及舆情预判、应急预案等。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党的组织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根据拟公开的内容,由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开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属于涉密事项、是否必要准确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协调多个部门联合开展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过职权范围或者涉及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党委党务公开方案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审批,涉及重要内容的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登记公开的党务资料,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省委党务公开一般通过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中安在线网站等发布,主要采取全文公开、摘要公开、消息报道、工作综述等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党委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规范发布程序,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公开时限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长期公开;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即时公开。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复杂问题,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必要时可以再次公开。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四章  公开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党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应当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党务信息包含涉密内容,须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必要时可商请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审查脱密。涉及党员个人的,应当防止隐私泄露。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拟公开的党务信息包含与广大党员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改革、重点项目等内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各界广泛关注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种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和评估,明确风险级别,提出应对预案。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舆情分析和处置机制,党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引发媒体和公众广泛关切的,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注重收集分析相关舆情。对收集的舆情信息,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类开展舆情引导,确保在应对重大党务舆情时不失声、不缺位。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拟公开的党务信息涉及重要文件政策解读的,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起草部门承担政策解读任务,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党委办公厅(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解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利用“互联网+”等形式,发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拓宽公开渠道,扩大公开覆盖面,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切实增强党务公开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

第二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的;

(三)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

(四)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而公开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纪委、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市委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党务公开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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