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商规〔2018〕8号《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工商规〔2018〕8号
各市、地有关部门和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51号,下称《实施方案》)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省已将具备条件涉及7个部门18项涉企证照事项纳入第一批“多证合一”整合范围,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先期实现“二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为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做好改革衔接过渡,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下称《意见》)、《商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
自2018年6月30日起,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将国家层面的整合证照事项全部纳入我省“多证合一”改革范畴。根据《意见》关于“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对于本省已经整合但不属于国家层面整合证照事项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推行;若不符合登记、备案性质,要及时进行调整”的最新要求和《实施方案》关于我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顶层设计、有序推进、开放管理”的总体部署,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共同决定对《实施方案》附件《黑龙江省第一批“多证合一”整合部门及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将“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等2项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整合范围,将我省尚未纳入整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等14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定《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1),并实行动态管理。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二、完善工作流程
“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取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下称“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核准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下称“共享平台”)自动、定向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的省级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
对于涉及具体经营范围的证照事项,工商部门应通过窗口指导和软件程序引导等方式指导申请人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规范表述填报经营范围,并由申请人明确选择通过“多证合一”登记方式同步备案的证照事项,建立起从经营范围到证照事项、信息采集、部门共享的对应关系。对于涉及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备案事项,共享信息没有填报或填报不完整的,不适用“多证合一”业务流程、不公示涉企证照整合目录,由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但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营业执照发放。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或通过变更登记删减整合事项的,工商部门在核准登记后,将结果信息通过共享平台共享给相关部门。对于填报有误的共享信息由相关部门认领后,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
工商部门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电子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整合证照事项和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对于申请人在设立、变更登记阶段未能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同步备案的事项,企业后续通过相关部门另行办理备案的,工商部门在接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后进行证照事项的公示。
三、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
省工商局负责共享平台升级改造和维护工作,并根据企业登记申请及各部门确认的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和信息需求,将企业信息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共享。省级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多证合一”改革信息互联共享工作的原则以及措施办法,推进省级部门、部门垂管系统与共享平台实现对接,打通数据传输通道,确保6月底前在省级层面实现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四、规范信息采集项目
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实行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材料。现有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部门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确需工商部门一并采集信息的,由各相关部门以便利登记、利于监管、精简采集为原则提出信息需求,梳理汇总后形成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见附件2)和“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见附件3)并纳入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按照“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分类及业务操作流程(见附件4)进行办理。
五、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
各相关部门要在本系统内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推广。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由“坐等企业上门”改为通过共享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工商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进完善,加强规范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要及时、准确反馈工商部门。各相关部门要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使“多证合一”改革成为推动形成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催化剂。
七、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推进“多证合一”改革部门协同机制,省级相关部门建立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业务和技术协同对接,协商解决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加强技术支撑。根据各部门业务应用需求,联合制定“多证合一”信息化技术方案(见附件5)。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夯实基础和提供技术保障,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比对分析,及时解决信息共享不全、不准、不及时的问题,确保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
(四)加强数据信息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规章制度、丰富技术手段,加强对共享数据信息的安全管理,明确信息使用部门的使用原则和监管责任,确保数据信息的合理使用,安全传输、共享与存储。
(五)加强登记窗口建设。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考虑“多证合一”实施后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全面加强登记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通过优化结构、统筹协调,配足配强窗口人员,切实提升工商登记便利化水平。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组织相关人员培训。
(六)加强改革衔接过渡。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事项登记、备案,不需要重新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以及换领营业执照,由省级相关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将登记、备案结果批量反馈给省工商局,省工商局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整合证照事项目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七)加强指导督查。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本通知,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确保自2018年6月30日起全面执行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黑政办规〔2017〕51号文件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
1.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2.“多证合一”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
3.“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4.“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分类及业务操作流程
5.“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统计局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黑龙江省气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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