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9〕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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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09〕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把握历史机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努力实现“四个率先”,结合上海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国务院《意见》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和现代国际大都市,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继续推动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约,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是适应全球化新格局和对外开放新形势,加快构筑新的竞争优势,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深入贯彻国务院《意见》,加快落实各项任务措施,有利于拓展金融资源运作空间,提高金融资产配置效率,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有利于强化航运枢纽中心地位,更好地满足周边地区和全国的国际航运要求;有利于通过先行先试,加快形成更具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奠定科学发展的制度基础。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有利于提升上海的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上海具有加快形成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有利条件。深入贯彻国务院《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开放,大力发展金融业、航运业等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可以使上海更好地发挥综合优势,更好地发挥带动示范作用,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地区、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

二、明确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全力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推进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大力支持金融产品创新和业务发展,促进金融改革、开放、创新在上海先行先试,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同时,加强政府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一)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1.拓展金融市场广度。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发挥商业银行票据业务中心在上海比较集中的优势,扩大票据业务规模,争取把上海建成全国票据集中交换的中心;积极推进信贷转让市场建设;探索建立保单、信托资产转让等市场。

2.促进债券市场加快发展。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完善做市商制度,促进债券一、二级市场建设及其协调发展;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在投资者、交易品种、登记托管等方面的互联互通。

3.加大期货市场发展力度。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序推出原油、汽柴油、沥青等能源化工期货品种上市,促进形成亚太地区的原油等大宗产品基准价格;支持推出铜、铝等期权类产品,开发铅、白银等金属类期货以及商品指数期货。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上海期货市场交易;探索期货市场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有效途径。

4.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不同市场和层次间上市公司转板方案,拓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和规模覆盖面,提高其主板地位和市场影响力。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先行探索建立以上海高新技术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交易对象、以机构投资者为投资主体、由优质证券公司进行保荐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其他领域及长三角地区辐射。

5.积极发展上海再保险市场。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上海再保险市场建设,大力发展中资和中外合资再保险公司,吸引境内外著名再保险机构入驻或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培育再保险经纪人,探索发展离岸再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

1.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加快发展,大力促进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集聚和发展。

2.积极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具备一定条件且注册在上海的金融企业开展综合经营试点,大力吸引具有综合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在试点过程中探索建立由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在业务监管上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3.积极推进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改革和重组。制定深化上海金融国资和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布局优化和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开放性重组,积极培育和吸引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金融企业。

4.鼓励发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细化完善本市促进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境外知名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沪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基金)。推进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尽快完成募集工作,争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并协助解决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投资金融企业的资格。

(三)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与业务发展

1.大力发展各类债券产品。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扩大企业(公司)债发行规模,大力发展资产支持债券,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推进外币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的创新和发展。

2.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有关金融市场推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股指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黄金ETF等金融衍生产品;完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基准利率功能,积极培育以其为定价基准的各类衍生产品。

3.率先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税收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尽快开展试点。

4.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增加上海参与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数量,为企业境内外并购重组活动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在沪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在并购贷款融资方面的业务合作,支持在沪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参与上海重大并购项目。

5.支持机构投资者扩大金融市场投资业务。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逐步扩大社保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信托计划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金融市场的比例和规模。

6.积极拓展各类金融业务。研究制定促进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汽车金融等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投贷联动机制,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业务。在上海先行开展金融业务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创新科技贷款体制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积极开展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小企业网络联保贷款、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探索开展期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

(四)稳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

1.推进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逐步扩大境外投资者参与上海金融市场的比例和规模,积极研究境外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有效途径;研究扩大上海证券市场QFII投资规模;探索在上海期货市场建立QFII制度;扩大国际开发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规模;支持有人民币长期资金需求的在沪外资法人银行发行人民币债券;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试点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积极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板建设,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推进红筹企业在上海证券市场发行A股。

2.支持设在上海的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公司率先扩大开放范围。在已有的合资证券公司开展A股经纪、投资咨询试点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扩大上海合资证券公司试点的数量,扩展业务范围;争取选择设在上海的包括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设立专业子公司以及业务创新等方面的试点。

3.积极探索上海与香港的证券产品合作。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同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及香港知名指数开发机构加强合作,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恒生指数ETF、国企指数ETF和红筹指数ETF。

(五)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1.健全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服务设施和布局规划,健全金融市场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系统,逐步形成统一高效的金融市场后台支持体系。根据国际贸易结算试点进展情况,充分发挥上海金融市场在人民币支付清算和市场交易方面的作用,研究在上海建立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试点在上海建立全国性的信托登记服务体系;协助做好上海清算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备工作。

2.加强陆家嘴等重要金融集聚区的规划和建设。根据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以及其他区域各自的发展优势,完善本市金融业空间布局,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全面提升金融集聚区承载和服务能力。

3.加快发展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完善支持政策和扶持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服务机构设立的审批效率;继续加大政策性担保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绩效评估考核机制;研究建立再担保机构;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业务;创新担保服务模式,探索建立网络联保贷款机制;改善贷款担保信用服务环境,深化中小企业信用增级服务工作。

4.加快发展各类投资咨询机构。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动证券、期货等投资咨询服务机构扩大业务规模,促进各类投资咨询服务机构规范运作,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和水平。

5.加快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加快发展,支持中资信用评级机构与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大力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6.加快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和法律服务机构。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服务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工作;组织编制本市律师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开拓金融证券、投资兼并等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加强金融证券、企业并购和重组等专业领域的律师培训,培养和引进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国际化、复合型律师人才。

7.大力促进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建立我国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着力支持金融资讯服务商拓展业务,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资讯信息服务机构。

(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1.完善金融税收和法律制度。在研究借鉴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既切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税收、法律制度。

2.优化金融法治环境。积极支持在沪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地方执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交流,支持本市各级法院完善金融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建立金融专业法庭。协助构建金融审判领域专家咨询库。支持上海金融仲裁院参照国际惯例完善金融仲裁规则,提高化解金融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上海金融仲裁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配合开展“金诚”工程建设,支持建立联网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有关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扩大非银行信息采集范围。拓展征信服务应用领域,加快征信产品创新。不断完善征信系统功能,积极支持和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4.完善金融创新政策和机制。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创新政策和机制,争取率先开展金融创新机制改革试点,促进上海加快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金融市场和金融企业为主体的金融创新机制。

5.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上海金融改革和创新的需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形成贴近市场、促进创新、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金融监管制度。

6.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积极支持和协助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协作,加强地方政府与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不断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三、明确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全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际航运枢纽港、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增强国际航运资源整合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能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

(一)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

1.发挥区域整体优势。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编制完善和组织实施长三角地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和港口、城际轨道交通等重点专项规划。鼓励支持港口、航运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跨区域合作。

2.完善上海港口结构与布局。继续推进外高桥港区和洋山深水港区建设,增强港口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建成东北亚国际集装箱枢纽港。有序推进黄浦江沿岸港区的功能调整和专用码头的资源整合,加快建设国际邮轮母港。

3.大力发展水水中转。研究制定促进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发展和市场培育的政策措施。积极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研究建立推进国际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鼓励长江、沿海和国际水水中转业务做大做强。加快江海直达船型的研发和推广,落实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提高江海直达比例。

4.增强综合运输能力。加快推进航道整治工程和配套港区建设,形成高等级内河航道网。适当增加高速公路通道,不断完善高速公路网。深化落实《上海航空枢纽战略规划》,大力发展中远程航空运输。优化铁路枢纽布局,加快铁路路网建设和货场调整,发展海铁联运。

(二)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1.完善港口收费体系。进一步梳理调整干支线船舶进港成本,形成合理的、具有竞争力的港口收费体系,吸引更多航运公司的船舶挂靠上海港。建立动态的价格机制,鼓励我国外贸集装箱在上海转运。完善一门式服务和收费方式,改进和规范货物通关收费,逐步形成标准程式服务管理。

2.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完善航运服务功能。鼓励世界知名船舶管理公司入户上海,配套建设中国船员专业人才市场。大力发展航运经纪人,建立航运经纪人资质准入和审核工作制度。积极引进世界知名航运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完善航运科技、航运咨询和航运信息服务产业体系。鼓励船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船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加快发展。

3.拓展洋山保税港区的功能,发展北外滩、陆家嘴、临港等航运服务集聚区。支持洋山保税港区积极发展现代物流、贸易展示、研发加工、期货保税交割等业务,大力吸引跨国企业采购分拨中心、营运结算中心以及国际航运企业入驻。依托北外滩、陆家嘴、临港等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发展基础和各自优势,集聚航运要素资源,营造良好的航运市场环境,提升航运服务功能,完善航运服务空间布局。

4.加强船舶交易市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依托上海航运交易所,加快建设全国性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编制开发船舶交易指数,在上海形成具有示范作用的船舶交易市场,引导和规范船舶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展上海航运交易所的服务功能,开展船舶交易鉴证、船舶拍卖、评估等服务,增强航运市场的综合竞争力。

5.建立航运综合信息共享平台。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长三角通关模式改革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上海港航EDI中心及上海电子口岸平台的整合优势,加大上海港与长江干线港口的交流合作力度,加快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港口、航运、物流、监管等信息共享和应用体系,推动长三角、长江流域航运市场联动发展。

(三)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

1.实施洋山保税港区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和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继续实施中资外籍船舶特案减免税政策。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延长执行中资外籍船舶特案减免税政策,将执行截止日期由2009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

3.推进企业开设离岸账户试点。继续推进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在完善现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政策的基础上,支持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内,有实际需求的贸易、物流等外向型企业在境内银行开设离岸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4.抓紧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出口货物国内中转的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退税的措施;推动实施在国内港口报关启运,经洋山保税港区中转出口的货物,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办理退税。

5.探索创新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拓展航运服务业对外开放创新试点,探索创新符合洋山保税港区实际的各项管理制度,为开展国际中转、现代物流、商品展示、仓储租赁、期货交割等多层次业务提供监管服务支撑,进一步优化口岸服务环境。实现以“关检联动”为重点的口岸管理单位联动,确保口岸安全,提高通关效率。

6.加强促进航运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研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借鉴航运发达国家(地区)的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税费政策。研究借鉴国际自由港政策,拓展洋山保税港区功能。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内涵。

(四)完善现代航运发展配套支持政策

1.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具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造船、航运等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大力开展船舶抵押贷款、船舶抵押贷款信托、船舶融资租赁、船舶经营性租赁、船舶融资租赁信托、船舶售后回租、船舶出口信贷等融资服务。探索航运融资方式创新,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金融机构等共同组建航运产业基金,为航运金融、物流等航运服务,以及航运制造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航运相关企业等参与组建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在上海的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

2.加快发展航运保险业务。大力发展船舶保险、海上货运险、保赔保险等传统保险业务,积极探索新型航运保险业务,培育航运再保险市场。鼓励在沪保险公司结合实际自主开发产品,不断提高勘验、评估、理赔等保险服务水平。加强航运保险信息化建设,努力形成具有影响力的航运保险定价机制。积极推动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航运企业等共同出资组建专业化的航运保险机构。

3.优化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环境。对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船舶抵押登记制度,简化操作流程;研究并先行试点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进出口企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费的有关税收问题,鼓励进出口企业在国内投保。

4.加快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依托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专业优势,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运价指数体系,加强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研究,为我国航运企业进行航运风险控制创造条件。

(五)促进和规范邮轮产业发展

1.大力吸引境外国际邮轮公司落户上海。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境外国际邮轮公司在上海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和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的操作办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境外邮轮公司在沪设立控股或独资的邮轮公司,开展邮轮业务。

2.着力完善促进境外大型邮轮公司挂靠上海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对以上海为母港长期停靠的邮轮给予规费优惠;探索制定国际邮轮公司挂靠上海的“一揽子”规费优惠标准和便利通关措施,进一步规范邮轮船供市场;制定国外入境邮轮乘客中转免签的相关规定,提高通关效率。

3.加快完善促进邮轮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建立上海邮轮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保险、信贷等方面开设邮轮产业专项目录。

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一)建立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落实有关协调推进工作。

(二)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法治保障。配合市人大制定出台《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加快研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全力营造有利于金融发展的人才环境、创新环境、信用环境、监管环境和法治环境;研究制定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推进上海口岸综合管理地方立法,按法定程序完善港口经营、船舶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大力支持海事仲裁机构和海事司法机构建设。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网上审批平台,推广告知承诺和并联审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加快构建服务型政府。深入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航运制度创新、口岸保税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构建适应服务经济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框架。加大国资国企改革力度,推进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资管控模式优化,着力完善进退有序、流转顺畅的国资运营体系。加大支持力度,不断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四)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对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制订出台本市重点行业调整振兴的实施意见,推动一批重点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着力提升汽车、装备、船舶、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强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配套支持,争取国家级科研设施落户上海。设立100亿元的上海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推进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建设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为契机,聚焦钢铁、石化等行业,推进一批产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金加大对重点领域种子期、起步期创业企业的投入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聚焦水泥、纺织印染等行业和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等生产工艺,力争每年完成600项左右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五)完善有利于人才集聚的政策措施。实施“千人计划”,着力引进金融、航运等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鼓励金融和航运机构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户籍(居住证)等方面的优惠或便利。建立金融等人才奖励计划,对于做出显著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进一步完善金融和航运类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高人才综合服务水平。促进高校主动加强学科专业优化调整,积极利用“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支持金融和航运类学科专业建设和相关人才培养。加强职业教育培训,统筹利用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等有关方面加大金融、航运人才教育培训力度,研究建立浦东国际金融研究培训中心。强化校企合作、产学研联盟,探索建立金融和航运专业学位制度。积极引进海外知名教育和培训机构,支持高校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提高金融类、航运类人才培养培训的国际化水平。完善金融和航运类人才评价标准,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能力评价制度。

(六)努力形成滚动推进的落实机制。在国家和本市协调机制统筹安排下,突出重点、远近结合,每年制定一个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各项工作的推进举措、责任部门,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细化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争取在上海先行先试;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相关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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