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14〕7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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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4〕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总工会制订的《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





大力加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提高本市职工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劳动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现就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以提高企业职工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为着力点,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示范和培育,促进劳动力潜能的充分发挥和劳动力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体系,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本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特别是科技型和中小微企业人才队伍,切实提升本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人才竞争比较优势。

(二)基本原则

1.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按照实际需求组织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调动和激发本市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以社会培训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企业自主选择社会培训机构,对企业职工开展职业培训。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行组织和开展培训,在社会培训机构间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形成企业培训基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社区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社会其他培训机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3.以公共服务平台为载体。进一步发挥政府搭建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帮助企业和培训机构实现有效对接;政府部门主要定位于服务与监管,并以公共服务平台为载体,为企业提供职工职业培训服务。

二、具体措施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市“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国家战略的要求,分析本市职工职业能力现实状况,发布本市紧缺的人才引导目录,明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范围和对象。在此基础上,由各区县根据本区域产业发展定位、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人口控制目标,制定职工职业能力发展战略和具体目标,引导广大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培训。

(二)调整分配使用办法

从2014年起,调整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下达区县和市级统筹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的比例与分配使用办法。

1.下达区县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各区县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地方教育附加贡献程度、职工职业培训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区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对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费用60%-80%的补贴(重点行业、紧缺人才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比例最高可设定为8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规定的补贴标准),其余部分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在确保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统筹部分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支出。

2.市级统筹使用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企业职工和紧缺人才职业培训补贴;培育本市“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重点产业领域的社会培训机构,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和加强本市职工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开展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估;对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较好区县或产业园区等进行奖励。

(三)优化政府公共服务

各区县要进一步发挥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有培训需求的企业可向所在区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提出培训申请,在公共服务平台帮助下对接社会培训机构。其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该企业应具有完善的培训体系且制定职工培训规划,并按照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认定可自行开展职工培训。培训结束后,企业可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建设全市统一的职业能力培训信息化系统,优化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实现在线业务办理,以便广大企业了解补贴政策和申请补贴资金,提高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便捷性;帮助各类社会培训机构了解职业能力培训需求,参与提供职业能力培训。同时,公开培训机构、培训信息、培训价格及企业培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进一步提高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透明度。

(四)培育职业培训市场

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培育本市职工职业能力培训市场。实施社会培训机构的全市统一准入,完善统一准入标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由企业在入围名单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加强对入围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建立规范的增补和退出机制,形成市场化、开放式的竞争机制。

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职业培训定价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合同管理,激发社会培训机构优化职业培训课程和服务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作用,结合行业高端技术发展趋势,协调和指导行业内的大型骨干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为行业上下游企业提供职工职业培训服务。

(五)开展培训工作考核

建立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将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执行情况、第三方调查评估结果等,纳入考核范围。其中,第三方调查评估由市总工会牵头组织实施,评估内容为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权益保障和满意度情况、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重要分配因素,以及市对区县或产业园区的奖励依据。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推进协调小组,负责审核全市职工职业能力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区县推进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考核等事项。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职工职业能力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社会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管理指导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并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分类研究制定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筹集和分配,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委加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

市总工会主要负责举办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营造职工积极参与职业培训的氛围,牵头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区县各类企业和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进行监督。

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由相关部门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责任主体

区县政府是推进区县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办法,报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构和联合会审机制,搭建完善区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和组织企业开展职业培训,落实相关培训补贴资金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鼓励各区县依托区内产业园区,作为区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子平台,积极为园区企业提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培训服务。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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