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海规〔2017〕105号《天津市海洋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浏览量:          时间:2018-11-03 01:07:34

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海规〔2017〕105号





机关相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局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海洋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海洋局

2017年10月25日


 



天津市海洋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海洋局及其所属执法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天津市海洋局及其所属执法单位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海洋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执法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等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

第五条 行政处罚幅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执法实际按从轻到重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档次。各执法单位根据违法的情节和后果,对照细化标准(见附件)进行裁量。

第六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不予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除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规定幅度内适用较轻或适用行政处罚的较轻幅度的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市海洋局及所属执法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较重幅度或在规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形成违法情节严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四)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并被处罚的;

(五)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六)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未构成犯罪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时,执法单位应当依据细化标准确定拟处罚幅度;在拟处罚的幅度基础上根据是否有免除、从重、减轻或从轻情节,确定最终处罚额度。

当事人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确定处罚额度。

第十条 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明确提出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相应的具体理由。其免予、减轻、从重情节,都必须有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执法单位应当建立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审议,并做好集体审议记录:

(一)违法情形较复杂、量罚情节的适用不易把握或存有较大分歧的;

(二)因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量罚幅度作较大调整的。

第十三条 执法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和执法流程应当予以公开,处罚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局法规和规划处可以发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典型案例;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与案例相类似的违法案件,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发布的案例,适用基本相同的裁量标准。

第十五条 局执法监督处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执法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当或者违法的裁量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执法单位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18日印发的《天津市海洋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津海法字〔2016〕32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官网下载

1.天津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

2.天津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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