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海办〔2018〕56号《天津市海洋局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实施方案(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8-11-03 01:13:28

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津海办〔2018〕56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不断优化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招商氛围,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服务,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职能转变改革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海洋局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海洋局

2018年5月31日


 


天津市海洋局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实施方案(试行)
 




为不断优化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招商氛围,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明确要求,深入落实“政务一网通”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贯彻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推进会议总体部署要求,以提高企业满意度、群众获得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进一步压缩时限、减少环节、简化审批、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切实提高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我市进一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涉及市海洋局三项行政许可事项(海域使用权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许可—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许可)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三、工作目标

1.在保证审核行政许可相关材料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整合材料数量、减少审批时限;

2.按照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工作要求,超前准备,积极配合做好网上审批工作,同时确保相关单位及个人就近办理并实现一次性审批(最多跑一次);

3.实现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许可—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许可事项立等可取。

四、主要任务

(一)申请材料进一步减少,化繁为简

海域使用权审核事项:一是取消1项申请材料,申请人不再单独提交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二是对于申请材料中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不再要求编制单位的资质;三是将申请材料中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材料可采取“以函代证“的方式先行报送材料进入审批环节,申请人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主体材料的报送均不影响审批;四是将申请人有效资信证明材料暂做保留,待全市统一资信平台建成后实现实时调阅资信证明材料。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许可—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许可:将原需提供2份申请材料整合为1张申请表。

(二)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许可:取消公示环节,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压缩为6个工作日;

海域使用权审核事项: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压缩为14个工作日;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许可—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许可:由法定20个工作日调整为立等可取事项;

(三)全面实现网上审批、就近办理、最多跑一次

一是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明确局各处室职责,按职责分工积极对接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相关任务部署和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审批。根据全市的工作进程,制定适合我局全面实现网上审批的时间表,确保市海洋局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按要求尽快实现网上审批。

二是一口受理、提高效率。鉴于海洋局行政审批服务对象的地域性,本着服务平台前移的原则,依托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大厅内设的办事窗口,实现各项许可申请的就近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是加强审批大厅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申请人办理所有行政许可审批最多跑一次,避免申请人跑多次,多次跑。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改革领导小组要求。与市发改委、滨海新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二)推进信息平台建设。根据“政务一网通”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深入推进网上申请、同步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网上审批流程再造,通过信息化手段最大限度释放人力资源,实现全过程审批时限监控和预警机制,保障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信用手段支撑。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均从注重前置审批转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可以通过“以函代证”、资信平台联审等方式实现优先审核、优先办理,同时积极接入市公共信用平台,经发现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通过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提高违法者的违规和失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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