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检发环字〔2018〕4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
湘检发环字〔2018〕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形成我省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合力,结合工作实际,就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协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树立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协作共赢理念。各级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国土建设、保护国土资源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协作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共同理念和目标。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制约、审慎行使权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配合、积极作为,共结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命运共同体,共创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土资源领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新的业绩,共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始终做促进法治国土建设和保护国土资源领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诤友、益友、合作共赢的朋友,共同服务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突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重点加强办案协作。要把违法行为查处、土地出让、耕地保护、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作为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重点,有效促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的行政执法信息或案件线索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双方应加强国土资源领域政策法规、公益诉讼案件等信息的相互交流沟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人员协助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帮助调取与案件相关的卫星遥感影像图、电子证据、书证等证据材料。
三、高度重视检察建议质量和整改落实。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分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政策、行政管理历史现状等情况,以促进法治国土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坚持既依法办案又循序渐进的原则,稳妥决定案件办不办、诉不诉、怎么办,注重提高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简单机械办案,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寻找最佳办案效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益诉讼,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应对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严格依法予以整改:该制止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催告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及时催告;该报告的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政府报告;该听证公告的及时予以听证公告;该立案查处的应及时立案查处;该移送追责的应依法予以移送;该申请强制执行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确保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依法整改到位,努力增强每一起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因社会稳定等重大客观原因确实难以整改到位的,应及时向办案机关报告情况,共商处理措施。
四、依法规范应诉工作。按照“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业务机构为行政公益诉讼承办机构,负责落实整改和参加诉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国土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与检察机关协调沟通,积极应诉答辩举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执行。
五、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国土建设评价体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作为学习培训、学法用法守法考试、领导干部述职述法的重要内容;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办理情况,涉诉、应诉情况和强化源头治理、整章建制预防情况,纳入年度绩效、法治国土建设考核;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被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支持,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情况。
六、强化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衔接。各级检察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成立国土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检察机关由民事行政部门牵头、生态环境资源(林业)检察部门参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法规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参与,主管此工作的副职担任组长,双方牵头部门的正职担任常务副组长,明确一名副职、一名专职人员分别担任副组长、专职联络员。各级检察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国土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以方便协作联系。
国土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要以促进法治国土建设、保护公益、协作共赢为基本遵循,加强本系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负责双方日常联络,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国土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等。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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