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12〕1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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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



湘办发〔2012〕16号           2012年5月4日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精神,现就全省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防治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准确、及时、全面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二、突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前要通过听证会、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反馈或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细化量化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拓展听证领域和范围,增强听证人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提高行政决策听证的公信力。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并按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加强行政职权审核梳理,摸清行政职权底数。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图,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按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继续清理、调整、下放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审批依据、流程和结果的公开。探索建立执法投诉公开制度。

(三)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和指南,切实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细化到“项”级科目。集中公布上年度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分项决算数及合计数,以及本年度分项预算数及合计数。加强交通、水利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各类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公开捐赠资金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发布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理情况。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受理和答复申请事项。认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充分运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大力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全面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及时公开城乡居民关心的事项。健全城市社区资源营业性收入、公共建设投入等资金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为推进村(居)务公开打好基础。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公司等单位,都要全面清理办事服务事项,编制办事公开目录,规范办事公开程序,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

(五)深化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规范机关行政权力内部运行机制和公开制度,加强干部任免、机关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资产管理等信息的公开。梳理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完善机关内部权力运行制度和流程图。查找行政审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加强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和重大项目的廉政风险防控。

三、切实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构建以政务服务中心和电子政务等为主要平台,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事项,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上下联动、横向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公众满意的政务服务。

(二)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1.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能投诉、信息公开等多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政务服务平台。原则上做到一个部门、一级政府一个窗口对外。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较多的省直部门和中央在湘单位,应当设立办事大厅。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场地建设;省财政将对经济困难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给予适当补助。政务服务中心统称为XX市(州)或XX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确保政务服务中心事项和人员进驻。按照事进、人进、权进的原则,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含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承担的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涉及基本建设项目、企业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户籍、出入境、婚姻登记等行政确认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征收事项,救助、优待、抚恤等行政给付事项,社保、医保、水、电、燃气等公共服务事项,都要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因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需单独建立办事大厅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单独建立办事大厅的须接受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部门应将审批职能、审批项目、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单位要安排业务骨干进驻窗口,并对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3.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制度。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限时办结、统一收费、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积极创新全程代办、预约办理、绿色通道等个性化服务制度。根据办理事项的特点、时限和权限,对窗口办件实行分类管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和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实行当场办结或承诺办结;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应会同协办部门,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要按照统一标准编制审批流程,制作办事指南等,全面公开办理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收费依据、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切实提高政务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4.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要强化党团组织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评和组织推荐。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文明服务、工作考勤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三)大力推进基层便民服务

1.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的原则,全面建设基层便民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应将基层便民服务平台的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乡镇(街道)、村(社区)可有效整合、充分利用有关涉农部门或基层站所,以及村(社区)活动室、群众工作站等现有场所作为便民服务平台。便民服务平台应当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

2.充分发挥基层便民服务平台的作用。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对涉农审批、收费等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梳理,能下放的服务事项和权限应依法下放。乡镇(街道)要整合基层站所的公共服务事项,将就业保障、救助、住房保障、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国土证办理、医疗、惠农涉农补贴、优抚、户籍,以及房产、工商、税务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便民服务中心要参照政务服务中心的做法,建立预约服务、承诺办结等符合基层特点的办事制度。村(社区)服务平台要做好涉及村(居)民民政、计划生育、劳动保障、住房保障、国土、户籍等事项的受理和代办服务;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村(居)委员会成员等实行轮流值班、定时约时办公等方式,免费为村(居)民提供咨询、代办服务。

(四)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1.加快建设电子政务平台。按照“统一域名、统一后台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数据平台”的原则,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各单位建立虚拟子网站的方式,加强网站资源整合,逐步建成省、市、县三级“一级政府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一个子网站”的政府网站群体系,全面提升本级政府网站群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的功能和水平。县市区要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推动乡镇(街道)以虚拟方式建立子网站,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向基层延伸。

2.强化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加快推进履盖城乡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各级各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应纳入系统运行,公共服务事项逐步纳入系统运行,全程接受监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要纳入当地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的联动作用,切实提升系统的应用水平和实效。

(五)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逐步推进省级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着手建立省级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逐步与政务服务中心合并实现一体化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协调、监察部门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行政首长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担任本级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组长,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经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机构和职责。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承担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编制的调整配备,遵循少而精的原则,在本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进行调剂,逐步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质量评议和政务公开监督考核等制度,制定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评估标准和程序。研究建立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有机结合的制度规范,使之相互促进、协调运转。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研究改进和加强监督的方式方法,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省人民政府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每两年开展一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评比,并提高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在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各级各部门要参照省里做法,加强检查评比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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