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商改〔2016〕6号《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8-11-03 07:13:06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商改〔2016〕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6年11月11日



 

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监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以及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应当遵守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统一性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和共享,开展考核督查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推进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以下简称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其他司法和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共享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信信用信息和企业失信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二)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 企业守信信用信息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可以记于企业名下的良好信息;

(二)获得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诚信示范企业的信息;

(三)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信息;

(四)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信息;

(五)获得国家、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和行政机关表彰的信息。

第九条 企业失信信用信息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应记于企业名下的提示信用信息;

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信息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应记于企业名下的警示信用信息;

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等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犯罪的信息,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单位犯罪的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条 《湖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分年度编制、发布。

第十一条 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并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交换共享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是各级司法和行政机关共享交换企业信用信息的总枢纽。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从各司法和行政机关数据库前置机上提取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归集各类企业信用信息,与各级司法和行政机关信息系统实现共享交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要求,推进本级司法和行政机关业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好本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

第十三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法定途径。本省企业将年度报告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进行报送和公示,实现企业年报信息和其他信息归集和共享。

第十四条 湖南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是各级司法和行政机关开展“双告知”、“双随机”等市场监督活动,实现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工作平台。各级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企业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共享。

暂未建成市州、县市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市州、县市区司法和行政机关应通过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申请账号,按照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目录的要求,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报送和交换数据,实现市州、县市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

第十五条 各司法和行政机关应按照《湖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的要求,将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全部归集。

必要时,各司法和行政机关、各市州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可以通过签订数据交换协议,点对点进行数据交换,依照协议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深入归集和共享。

第十六条 依法进行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公示的本省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完整报送。

第十七条 各司法和行政机关对推送的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信息,本省企业对报送的企业年度报告、应公示的其他信息,要进行认真审核,加强管理,分别对其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各司法和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数据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推送信息,工商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司法和行政机关推送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于企业名下。本省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年度报告和企业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八条 各司法和行政机关发现企业信用信息有误,按“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更正。企业发现报送的信息有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司法和行政机关应确定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联络员,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湖南网(www.credithunan.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gsxt.hnaic.gov.cn/)、湖南信用网(www.hncredit.gov.cn/)向社会公示。

信用湖南网将各司法和行政机关产生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按照数据报送单位向社会公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湖南信用网将归集各司法和行政机关推送和企业报送的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

(一)企业基本信息,公示期限为企业的存续期;

(二)企业守信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得称号的有效期;

(三)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3 年;

(四)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企业警示信息的公示期限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示期限届满,企业信用信息留存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内备查。信用湖南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湖南信用网不再向社会公示期限届满的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和企业警示信用信息,但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守信用信用信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二十二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督促各司法和行政机关及时公示、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提请各司法和行政机关及时报送、公示《湖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内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司法和行政机关报送和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工作情况列入考评指标体系,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考核。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湖南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总体情况,将各司法和行政机关报送企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统一性作为重要考核因素。

第二十四条 各司法和行政机关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共享交换企业信用信息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可以提请监察机关、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信用信息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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