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委办发〔2018〕76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8〕76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推动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大力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和用好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辽宁振兴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开辟大中专毕业生等人才落户“绿色通道”
沈阳市、大连市对符合年龄条件的中专学历以上人员,省内其他地区对中专学历、初级工以上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资格证,可在拟迁入地城镇地区办理落户;省内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可在学校集体户办理落户;博士后研究人员凭进(出)站审批表、户口簿可在拟迁入地城镇地区办理落户。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办理“居民身份证”“户籍”“来华工作许可”等事项时,提供上门采集信息、上门办证、上门送证、异地邮寄证件等“一对一”专属服务。(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积极吸引留学人员来辽宁创新创业
在沈抚新区、辽宁自贸试验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发展重点区域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1年以上的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可比照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和科技专家,享受进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和个人生活用品等按规定予以海关免税放行优惠政策;其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申请签发2至5年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F签证。(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三、着力招揽全球优秀博士
对业内公认、招收单位认定的全球排名前200的国(境)内外高校优秀博士毕业生来辽宁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采取“核实认定、不限名额”的方式,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上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在辽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四、大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对近3年累计获得5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在辽宁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省政府一次性给予团队成员最高300万元奖励;近3年累计获得1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在辽宁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省政府一次性给予团队成员最高700万元奖励。近3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在辽宁创办企业或实施核心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省政府按照其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人才本人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税务局)
五、扩大用人主体自主权
省属高校、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或新入选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可不受岗位比例限制,直评特聘到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其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领衔的团队,可单独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自主选人用人、自主评聘。企业为各类人才缴纳的“五险一金”、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生活补贴、租(购)房补贴、安家费等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税务局)
六、加大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力度
对新成功申请设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制造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平台的主持人及其团队,视具体平台类别,省政府一次性给予主持人或团队成员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成功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建站经费资助。对在辽宁举办的全球性、国家级人才峰会等活动,省财政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专业论坛永久落户辽宁的,省政府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
七、提高人才科研资金使用效能
各类省级及以下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各类人员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八、切实解决各类人才后顾之忧
提供人才安居保障。人才集中的单位可利用自有土地按照规定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各级政府可购买周转房、提供人才公寓或发放住(租)房补贴,用于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对新引进或培养的高级人才及以上人才,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辽西北地区引进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本科、硕士人才,省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最高5万元奖励。各市可提高各类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达到现行额度的150%。(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
提供人才家属就学(业)保障。新引进或培养的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的子女享受一次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待遇,其中顶尖人才的第三代子女可参照执行;省部级领军人才及以上人才子女享受一次在其工作所在市选择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待遇;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及以上人才引进单位无法接收安置其配偶的,可为其发放生活补贴。(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
提供人才社会保障。新引进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及以上人才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社会保险参保地。在辽宁工作的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时,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相应等次的座位(舱位)。(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税务局)
九、实行引才荐才奖励制度
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成功推荐并全职引进1名与辽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及以上人才,省政府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1年内成功推荐并全职引进一定数量各类人才的单位或个人,省政府授予“辽宁引才大使单位”或“辽宁引才大使”称号,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相应层次人才,均可享受上述各条款政策,并可同时享受各市、用人单位的优惠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建立联系人才、服务人才制度,为人才及时解决各类问题。
附件:
1.人才分类目录
2.各类人才(项目、平台)补助奖励标准
附件1:人才分类目录
一、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发达国家院士;
5.“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
6.“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7.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8.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9.其他经认定达到顶尖人才标准的人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
1.“千人计划”人选;
2.“万人计划”人选;
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等人才计划人选;
7.国医大师;
8.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首席科学家;
9.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的主任(首席科学家);
10.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 要完成人(第2至第3位)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1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 奖(排名第1);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位);
12.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1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4.在中国100强企业总部担任相当于副总以上级别的经营管理人才;
15.其他经认定达到国家级领军人才标准的人才。
三、省部级领军人才
1.“千人计划”青年项目人选;
2.“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4.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主持人;
7.辽宁省优秀专家;
8.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第1);
9.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排名第1);
10.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11.全国技术能手;
12.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13.在中国200强企业总部担任相当于副总以上级别的经营管理人才;
14.其他经认定达到省部级领军人才标准的人才。
四、省部级高层次人才
1.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
究中心等平台的主任(首席科学家);
2.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奖获得者
(第一完成人);
3.省(部)级教学名师、名医师、文化名家、农业名家、技能
大师等人选;
4.其他经认定达到省部级高层次人才标准的人才。
五、高级人才
1.博士后研究人员;
2.全日制博士(包括海外留学归来博士);
3.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
4.其他经认定达到高级人才标准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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