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委办发〔2018〕24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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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8〕24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3日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坚持合法性、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服务振兴发展,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诚信辽宁建设,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方案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并通过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信用信息共享

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同步推送至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努力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共享。已与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对接的部门,直接通过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结合自身职能提供对应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数据和惩戒措施,推送至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交换。未与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对接的部门,暂时由省信用中心进行推送,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接入全省数据交换平台,尽快实现信用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各部门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对相关信息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三)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交换,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三、加强联合惩戒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辽宁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单位)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5.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6.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税收、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对在章程、登记等公司、企业文件中采取隐名方式,经查证实为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相关职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单位:省编委办)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在章程、登记等公司、企业文件中采取隐名方式,经查证实为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相关职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辽宁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人民银行大连分行、省工商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单位)

4.担任药品、食品、危险品等行业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药品、食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要求予以变更。对在章程、登记等公司、企业文件中采取隐名方式,经查证实为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相关职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5.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6.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单位)

7.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8.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9.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责任单位:沈阳海关、大连海关)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有关单位)

2.使用国有林地、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

3.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有关单位)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省法院、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2.住宿宾馆、酒店及高消费娱乐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私人会所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旅游发展委、省公安厅、省文化厅)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旅游发展委)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教育厅)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法院、辽宁保监局)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省法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签发、换发或补发出入境证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单位)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公安、检察机关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向移送机关或提出控告的当事人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四、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协助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各级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组织人事、政法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二)救济与退出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或知道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制作决定书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制作决定书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虽未履行完毕义务但提供有效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三)惩戒措施解除

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失信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删除失信记录或解除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提交执行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屏蔽或撤销的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因更新延迟或系统错误造成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执行法院作出的屏蔽或撤销决定不符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执行法院作出的屏蔽或撤销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得以推送信息未更新为由拒绝办理。

(四)责任追究

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各部门各单位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不得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请求协助执行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拒绝信息采集或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对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不对失信名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不及时删除失信记录、解除信用惩戒措施,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等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相关部门参与的省级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省级层面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省信用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协同工作机制。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参照省级模式,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力度。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

各部门要加快推进自身信息化系统建设,在2018年年底前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对相关信息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或通过政务网、建立专网等方式,尽快实现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省地域包括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认定、公布、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有序开展,建立有效的联动实施和绩效反馈机制。省信用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并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对相关部门的年终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部门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等途径,通过新闻发布会、开设专栏、发布广告等方式,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等情况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威慑力和警示力。同时也要注重正面宣传,大力宣传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尤其是克服困难履行、家人帮助履行,诚实守信等正面典型,着力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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