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委办发〔2017〕97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7〕97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精神,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按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各级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各级国家机关要认真履行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责任,努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积极面向社会承担普法责任,做到“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引导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坚持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衔接。各级国家机关负责普法工作的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负责普法工作的单位衔接配合,完善分级负责、分工配合、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坚持创新方式与注重实效相统一。立足各级国家机关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落实,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职责任务
(一)明确普法责任。各级国家机关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主体,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机关,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法学会、科协、残联等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全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和组织应承担社会普法责任。鼓励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机构和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普法工作。
(二)建立普法责任制。各级国家机关要把普法作为法治辽宁、平安辽宁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普法责任清单,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时限。
(三)明确普法内容。各级国家机关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管理和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知晓度。特别是重点宣传好与辽宁振兴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的能力。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持普治并举,积极推进各级国家机关法治实践活动,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四)切实做好本系统普法。健全完善各级国家机关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经常化。加强法治培训,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建立新颁布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国家工作人员要结合岗位需求,每人每年学习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原则上不少于40学时。加强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完善评估机制。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机关学法氛围。
三、主要措施
(一)利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解释出台后,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二)建立法官、检察官和行政执法机关以案释法制度。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适时宣讲法律,及时解惑答疑。法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有关规定,针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裁判文书,围绕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进行阐释,坚持和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大力推进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工作。检察官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针对检察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内容、性质、特点,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件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充分阐明执法行为或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选取具有典型意义且可以对外公开已经办结的行政、刑事案件,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博等进行以案释法。司法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坚持全员普法、全程普法,把普法融入司法行政业务之中,加强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强制戒毒隔离、社区矫正、律师公证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人民监督员管理、司法考试等司法行政执法和管理全过程普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
(三)围绕执法工作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执法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本部门执法司法职权范围、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在处理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招商引资、突发公众事件等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广泛开展宣传讲解,弘扬法治精神,正确引导舆论。
(四)组织律师、公证员等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法律服务业务优势,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把法律服务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活动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等,及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组织,要动员广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充分利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服务对象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
四、创新方式
(一)深化司法、行政执法公开。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继续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审判公开。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和程序性信息。逐步推行公安机关执法依据、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公开机制。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公示制度,积极建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信息平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的履职情况,推进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
(二)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两新”组织活动。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不断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落实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各学段法治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和要求。大力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加强对农村“两委”干部法治培训,提高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和能力。大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社区居民法律意识,促进和谐平安社区建设。大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大力开展法律进“两新”组织活动,加强对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树立诚信守法、爱国敬业意识。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城市无业人员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帮助引导其依法维权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三)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大众传媒,制作刊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开设法治讲堂。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及时进行权威法律解读,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教育。注重依托政府网站、专业普法网站和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
(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加强具有辽宁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促进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强法治影视剧、法治动漫、法治公益广告、法治书画等法治文化产品的创作和推广,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培育法治文化精品,组织开展好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法治宣传实效,引导全省人民真心拥护和信仰法律。到2020年,各级各类法治文化基地要达到100个。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建立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为普法工作开展创造条件。要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国家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动本部门普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治宣传教育综合协调机构要履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协调、指导等工作职责。对涉及多部门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协调指导各级国家机关建立普法责任清单,细化普法重点任务、重点宣传的法律法规、重点对象、责任单位及负责人、预期目标及完成时限等,保证普法责任分解到岗到人。对于综合性法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法治宣传社会整体效果。
(三)注重检查考核。要健全完善普法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建立考核评估体系,对照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加强对各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上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工作指导,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予以通报。要注重总结落实普法责任制好的做法,积极推广普法工作好的经验,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各级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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