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委办发〔2017〕8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7〕82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8号)精神,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兼顾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
(一)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利用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推动供销合作社由单一的专项服务向测土施肥、技物结合和产前提供种苗、产中提供物质技术、产后开展收购加工销售等综合服务转变。发挥农垦系统组织化程度高、规模化特征突出、产业体系健全的优势,建设一批农垦专业化产业公司。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垦局、省供销社负责)
(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省农委、省旅游发展委、省畜牧局负责)
(三)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财政支农项目立项、支农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市县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开展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优先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并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家有未成年子女的农村单亲贫困户倾斜,切实保障村集体和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收益。(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扶贫办负责)
(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制定家庭农场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示范文本,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负责)
三、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
(一)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依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推进新民市、黑山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盘锦市大洼区等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支持做好农林牧渔业和水利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各地区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省国税局负责)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积极筹措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组织编制《辽宁省物流业发展规划》,鼓励农村物流资源整合与创新应用,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和仓储物流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和农村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仓储物流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在依法依规前提下,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畜牧局、省供销社、省国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三)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利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丰富金融产品,主动对接政府,创新信贷产品,为涉农客户提供多样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支持辖内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保险公司、信贷担保公司等外部主体的沟通联动,搭建多方合作平台,有效解决涉农担保手段不足问题。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稳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监管,规避风险。应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四)稳步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区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畜禽养殖及鸡蛋价格保险等业务。推动捕捞渔船船东互保工作。做好大连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天气指数保险气象相关技术研究,研发天气指数保险系列产品。开发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产品。开展“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提高试点县(市)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在大灾风险、“保险+期货"等金融支农模式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逐步建立专业化农业保险机构队伍,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搞好理赔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对龙头企业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投融资保险服务。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落实农业大灾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省气象局负责)
(五)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发明专利的资助比照企业执行。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有序推进电信普遍服务,提升农村宽带速率,初步实现行政村光纤到村。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重点培育农产品电商运营服务企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深入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大数据体系,开展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分析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开展辽宁省农民手机应用“星火燎原"计划,组织“新农民新品牌创业创新"活动,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发展生产的能力。(省农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六)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力争到“十三五”时期末轮训一遍,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办好农业职业教育,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在“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招募中,鼓励各市扩大从农业院校招募支农人员的规模,鼓励“三支一扶”支农人员参与农民合作社工作。加强大学生村官在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产业精准扶贫、创业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品牌营销、农村电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培训,提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能力。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发挥对合作社的指导作用。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省农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健全政策落实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抓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措施,加强对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鼓励各地区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省农委、省委组织部负责)
(二)搞好服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政策,搞好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督促农民合作社及时进行年度报告公示,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省农委、省工商局负责)
(三)狠抓督查考核。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进一步研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农委、省统计局负责)
(四)强化法治保障。贯彻落实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省农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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