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委发〔2018〕27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辽委发〔2018〕27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推进美丽辽宁建设,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环境保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辽宁与全国一样,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全面节约资源有效落实,蓝天、碧水、青山、净土、农村环保“五大工程”深入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工程进展顺利,核与辐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思想认识程度之深、环境治理力度之大、制度出台频度之密、执法督察尺度之严、环境质量改善效果之好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美丽辽宁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辽宁是老工业基地,重化工业比重高,结构性污染比较重,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多,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大,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生态破坏等问题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有些地区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还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事关辽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践行“四个意识”的具体行动,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打好标志性的重大战役,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生态环境短板,大力推进美丽辽宁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二、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必须坚持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必须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着力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美丽中国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把建设美丽中国化为全民自觉行动。
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必须同舟共济、共同努力,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建设清洁美丽世界。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推进美丽辽宁建设、加快辽宁振兴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必须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树立正确政绩观,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全省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支撑点。
三、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
(一)健全领导体制。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辽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重大规划计划,统筹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指导、推动、督促中央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研究部署、统筹推进。政府要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把责任和压力传导下去,尤其要压实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责任。
不断夯实一岗双责。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省直及各市有关部门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落实情况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各地区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健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机制。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为重点,加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推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和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省环境保护督察每两年左右对各市及县(市、区)督察一遍,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督察,对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地区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和整改工作回头看。推广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做法,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
(三)强化考核问责。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对各市党委、人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开展考核。各市及县(市、区)参照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四、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指标: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76.5%,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2微克/立方米,力争下降到40微克/立方米;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1.16%,劣V类水体比例不高于1.2%,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6.3%,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30.8%,入海河流消除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8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20%、13.4%和8.8%。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42%以上。
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辽宁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要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强化问题导向,改善环境质量。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环境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突出改革创新,提升保护水平。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兼顾、系统谋划,强化协调、整合力量,区域协作、条块结合,严格环境标准,完善经济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和能力保障,不断提升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注重建管结合,突出依法严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推进全民共治,开展全民行动。加强生态文化建设,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五、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坚持把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经济、推进绿色振兴作为辽宁振兴发展的主攻方向,加快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全面节约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一)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认真落实《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着力构建辽东山地丘陵生态屏障区、辽西丘陵低山生态屏障区、沿海防护林带、辽河流域生态走廊、凌河流域生态走廊“两屏一带两廊”生态安全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快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行业、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开展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生态环境变化成因分析,对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和辽西北地区等重点产业布局开展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已有项目所在地市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搬迁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整合和提升现有工业聚集区,按规定加快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关市政府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把智能化、精细化、绿色化、服务化作为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路径和方向,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扎实推进节能减排。继续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推行力度,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全面推进绿色交通省建设,努力提高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占全省公交车、出租车的比例。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到202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全面完成国家下达减排任务。
坚决化解过剩产能。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重点抓好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去产能工作,对达不到环保、质量、能耗等综合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退出。
到2018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2300万吨;到2020年,压缩水泥产能2000万吨。严控高耗能、高排放新增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污染排放标准。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环境标准,以环境标准促进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清洁生产产业,推进制造业绿色化、生态化改造,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加快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土壤修复、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培育发展一批环保骨干企业。以沈阳、大连环保服务业集聚区为重点,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业。
(二)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严守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建立辽河流域生态水量保障机制。健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鼓励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建材,提高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三)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强绿色文化建设,强化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开展“美丽辽宁我在行动”主题系列活动,推进国家及各地区生态环境教育公共设施建设。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馆等行动。提倡绿色居住,节约用水用电,合理控制夏季空调和冬季取暖室内温度。推行绿色消费,推广环境标志产品,开展“光盘”行动。营造良好绿色出行环境,鼓励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
六、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制定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以辽宁中部城市群为主战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依法分类实施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对用地、工商手续不全、限期治理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关停。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沈阳经济区和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城市(2017年)加大钢铁、铸造、炼焦、建材等产能压减力度。沈阳市作为国家划定的重点地区,继续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城市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逐步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加大排放高、污染重的煤电机组淘汰力度,全面推进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二)大力推进清洁取暖和煤炭减量替代。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到2020年,煤炭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8.6%以下。推进“电化辽宁”,到2020年,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例达到18%。到2020年,全省所有燃煤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和冬季清洁取暖,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完善煤改电供暖政策,扩大煤改电供暖范围,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比重。积极推进工业余热供暖,到2020年,新增城市清洁能源供暖1500万平方米,其中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面积1000万平方米,“煤改电”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2020年全省清洁取暖率达到49.3%,沈阳经济区、辽宁沿海经济带城市全部实现清洁取暖。推进区域高效一体化供热,大力推广背压机组和煤炭清洁燃烧技术,推动城市建成区和县(市、区)实现清洁高效热源供热,到2020年,建成区全面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到2020年,煤炭入选率达到100%,入洗率达到80%。大力推进散煤替代。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的地区和居民,在气源、电源供给及价格上给予保障。
(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重点,统筹开展车、路、油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鼓励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使用,加快淘汰老旧车。建立新车管理、在用车检验、监督执法全方位监管体系,完善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网络。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显著提高重点区域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货运比例,提高沿海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尽快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标准并轨,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严格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彻底消除黑加油站点。严格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标准,鼓励淘汰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
(四)强化国土绿化和扬尘管控。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突出防沙治沙工作,实施重点防护林工程,增加林草覆盖率。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以工地、道路和出工地车辆为重点,以“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工地百分百湿法作业、路面百分百硬化、出入车辆百分百清洗、渣土车辆百分百密闭)为目标,加强扬尘管控。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沈阳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强化联防联控联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防治措施,有效降低污染程度。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联动,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推进全省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2018年年底前,省级实现未来7至10天的分区域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实现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全覆盖。重点区域采暖季节,按规定对钢铁、焦化、水泥、铸造、电解铝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停产企业必须实现零排放。重污染期间,对钢铁、焦化、水泥、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强化城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加强道路机扫。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推进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省14个市城市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开展臭氧监测预报。
七、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河(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
(一)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勘界、立标等工作,集中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问题;2020年年底前,完成乡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部分天然本底值超标饮用水水源替代工程,在替代工程完成以前,实施饮用水水源天然本底值超标因子去除工程,强化供水厂后期处理,确保水龙头出水达到饮用标准。自2018年起,县级及以上政府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二)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三)打好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战。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封堵、取缔违法入河排污口。实施河道清洁行动,深入落实河长制,制定实施“一河一策”达标方案,建立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加快实施精准治理,消除劣Ⅴ类水体。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行动计划,清理整顿“散乱污”企业。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四)打好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重点整治辽东湾、辽河口等河口海湾污染,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消除劣V类入海河流。推进海域和沿海地区生态健康养殖,实施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
品管理。沿海各市政府要落实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建设方案,完善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等港口环境基础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依法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渤海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对围填海闲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规划,黄海海区新增围填海报国务院审批。到2020年,全省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八、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20年,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力争到2020年,建成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辽宁子平台。
(二)大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国家出台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三)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对省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按规定适时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依法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相关企业按规定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四)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加快推动沈阳等8个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主要危险废物省内就近集中处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准入标准,推动产业升级,逐步淘汰规模小、工艺水平低的企业。建立废铅蓄电池和废机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回收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规范化管理,到2020年,实现对全省重点产废企业的全覆盖。
(五)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开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逐步建立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采用有效、可持续的工艺和技术,边示范边推广,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尽量减少废水、废气、固废的产生和排放;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安全处置,防止对周边水体和大气造成污染。
九、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基础条件好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利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充分发挥选派驻村干部作用,以新宾县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分类为示范,在全省全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治理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处置体系,消除农村生活垃圾环境危害。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广和示范果类化肥减施增效综合技术和主要道地中药材安全生产技术。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减少1%,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实现全省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
十、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省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纳入红线管控范围。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省“一张图”,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办法,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运用。
(二)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认真落实国家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部署,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
(三)推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探索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摸清各类自然保护地底数和管理薄弱环节,全面系统排查和预防整治自然保护地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违规情况,保障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依法实行封禁管理,稳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全面推行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依法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合理退出问题。全面保护天然林,森林植被碳储量达到2.47亿吨。推进荒漠化、沙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休渔禁渔管理,依法推进渤海(辽宁段)等重点水域禁捕限捕,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推进海防林建设,推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海洋休养生息。
十一、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一)加强环境污染隐患问题排查。自2018年起,各市每年排查一次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滚动更新,明确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2018年年底前,全面调查评估辽河流域沿线企业、工业园区、重点保护区域生态环境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车船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和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与应急平台。到2020年,实现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全覆盖。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省和各市政府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纳入储备体系。
(三)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摸清红沿河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底数,协助推进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建设,促进辽宁核电健康发展。推进放射源监管大数据系统、高危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实现放射源精细化管理。坚持“防、控、惩”三位一体风险防范体系,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不断提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坚决守牢辐射环境安全底线。推动核安全文化由点向面延伸,有效化解核与辐射“邻避效应”。
十二、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全面调动党委、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大幅提升治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全省和区域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和质控系统,协助做好国家地表水和土壤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制定并认真落实《辽宁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作为综合决策的前提条件。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统筹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统筹陆海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统一监管。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治理体制。自2018年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活动。
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市、县(市、区)政府,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质量连续两年恶化的市、县(市、区),取消省级授予的卫生城市、生态县(市、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相关荣誉称号。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依法按行业、区域、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2020年把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核安全工作的统筹。
(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坚持资金投入与生态环境保护攻坚重点任务相匹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和统筹使用现有省以上环境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绩突出地区给予奖补,资金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挂钩。支持绿色信贷,增强对环保项目的担保服务力度。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从事污染防治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出台的“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认真落实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出台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在生态环保咨询、制造、工程等产业落实绿色税收优惠政策。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增加省级财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提高省级基建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份额。各地区要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补偿力度力争达到本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水平。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导向。加快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鼓励各市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省和国家进行立法。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织密织牢捍卫绿水青山的天网。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和案件双向咨询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该判刑的判刑,该赔偿的赔偿,该破产的破产,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推进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整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加快构建绿色产业支撑体系,强化科研平台和基础能力建设,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防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生态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外来入侵生物防治、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环境基准等领域科技攻关,促进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开展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实施沈阳经济区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推进国家核安全与核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军民融合工程。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按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协调。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增加人员和力量。加强国际交流与履约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际技术交流与务实合作,推动国家核安全监管与核电建设项目走出去,积极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五)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新媒体传播矩阵。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色,注重加强新媒体宣传,及时报道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做法、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省级依托一报(党报)一台(电视台)一网(政府官方网站),曝光突出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企业应严格守法,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组织工业污染源全面排查,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拓展参与渠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设立省生态环境保护荣誉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表彰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