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委办发〔2018〕19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8〕19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1号)精神,加快全省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辽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以全面加强乡镇党的建设工作为统领,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准确把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方向,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方向。坚持党管农村工作,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根本保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改革创新,严格依法行政。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探索,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持以法治思维推动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保证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回应民生诉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有效服务,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分类指导。围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协调推进,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区域特点,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不搞“一刀切”。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为全省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条件,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
1.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着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乡镇政府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推进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改善乡村教学环境,保障校园和师生安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的指导监督,强化校园周边治安管理、巡逻防控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做好控辍保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帮扶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推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劳动就业服务;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和优抚安置政策,为保障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农民工、困境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权益;做好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计划生育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强对古村落、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和发展,做好乡镇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和历史风貌维护,加强乡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动全民阅读、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完善报灾机制和加强防灾减灾基础建设,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政府还要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基本经济权益保护、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矛盾纠纷化解、扶贫济困、未成年人保护、消防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国防动员等其他公共服务。县级政府要制定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特别是要把扶贫开发、扶贫济困等任务列入清单,明确服务对象和要求。
2.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按照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外,对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重点扩大乡镇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强化乡镇政府对涉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进一步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省政府要依法制定辽宁省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明确下放事项、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据,确定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确保下放权力接得住、用得好。
3.推进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统筹乡镇党政机构设置。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乡镇工作实际,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可设立若干办公室,也可只设若干综合性岗位;同一县(市、区)原则上统一使用一种设置形式。乡镇事业站所可以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经省政府批准,也可以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为主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体制。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要求尽快理顺管理体制。扎实推进乡镇事业站所分类改革,严格控制乡镇事业站所数量。乡镇所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27号)要求进行设置。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夯实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基础,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到实处。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等手段要求增加乡镇站所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
4.深化乡镇行政执法改革。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强化乡镇政府在执法事项上的综合协调,以及对派驻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5.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标准统一的要求,打破城乡界限,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进程。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为基本依据,结合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加强中心镇、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促进服务资源高效配置和有效辐射。对人口减载区域、困难偏远地区,要合理保留和科学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为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基本公共服务创造更好条件。推进乡镇现有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推动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进程。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实行城乡医疗救助统一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政府制定辽宁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体系的引导约束机制。
6.健全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大力支持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事业发展,在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文化建设、社区治理、农村危房改造等公共服务设施方面,各项配套资金要向乡镇倾斜。鼓励银行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和小城镇。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属于县级以上政府事权的,应足额安排资金,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对承担超出乡镇辖区范围提供服务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县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并提倡和鼓励乡镇间的共建共享。
7.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实行差别化
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强化统筹所辖乡镇协调发展责任,帮助弥补乡镇财力缺口。规范乡镇预算编制,硬化乡镇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的管理格局。加强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规范经费支出,严格资金监管。严禁乡镇举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全覆盖。
(三)创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8.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完善群团组织承接乡镇政府职能的有关办法,将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乡镇服务管理职能依法转由群团组织行使。进一步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加强财政支持保障力度,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健全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乡镇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作用。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乡镇政府加强政策辅导、注册和办公场所协助、项目运作、人才培训等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民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依法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或捐助等方式参与乡镇公益事业发展。加强乡镇政府对各类服务提供主体的统筹协调和有效监管。
9.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对适宜采取市场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尽可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县级政府要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乡镇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完善购买服务招投标、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方式。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0.提高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设统一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各级职能部门之间,特别是县乡(镇)之间、县级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构建符合公众期待和市场需求的,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并为贫困乡镇建立线上线下互动的信息化综合服务点,推动医疗、教育、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落地。以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系统为支撑,采取“乡镇前台综合受理,县乡(镇)后台分类办理,乡镇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流程,逐步实现县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的一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一平台共享、全县域通办和全流程效能监督。扩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的数量和种类,简化办理程序,清理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加强政务服务网络无障碍建设,提高群众办事便捷程度。提高农村宽带网络覆盖范围,为乡镇信息化发展提供网络支撑。推广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灵活运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等手段,推动乡镇公共服务向智慧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11.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着力完善科学有效的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评价机制,强化群众对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监督评价方面的作用。落实乡镇干部分片包村、入户走访、在村服务、住乡值班制度。落实乡镇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实行乡镇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联系点制度。健全乡镇党委领导的民主协商机制,推行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重要会议旁听制度,建立健全“两代表一委员”反映情况和建议的“直通车”制度。全面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完善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联动机制,对群众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做到随时公开。充分发挥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作用,及时发布乡镇政府信息。具备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及时了解公共服务需求,动态掌握实施效果。
(四)增强乡镇服务组织保障
12.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龙头。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政治引领功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始终推动各项改革、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来加强。加强对乡镇政府的领导,支持乡镇政府依法行使职权,扎实开展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严格落实党建责任,推进党委自身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大抓村力度,严肃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着力整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切实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落实党的政策、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
13.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45号),建立健全符合乡镇工作特点的干部管理制度。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标准,把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干部选拔到乡镇领导岗位上来,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要加强贫困乡镇领导班子建设。要有计划地选派县级以上机关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挂职,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有序推进乡镇之间、乡镇与县级机关之间干部交流。完善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方面的倾斜政策。加大乡镇优秀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力度。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实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将乡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市、县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乡镇干部轮训制度。注重乡镇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干部的培养锻炼。坚持从严管理,不断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完善乡镇干部职务行为规范,重视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落实激励保障,充分激发乡镇干部干事创业活力。
14.完善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评价奖惩机制。以乡镇政府职责为依据,结合不同乡镇实际,建立科学化、差别化的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坚持绩效指标设定和目标管理相结合,推行一次性综合考核,探索乡镇政府实绩“公开、公示、公议”等做法,建立健全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完善社会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办法,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坚持把考评结果作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引导乡镇干部改进作风,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做群众的贴心人。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严肃问责。统筹规范针对乡镇的评比表彰、示范创建等活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对乡镇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15.强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省政府研究确定乡镇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推进乡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监督保障,确保下放职权有效行使。建立健全乡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乡镇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和向社会公示制度。健全乡镇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经常性指导和监督,发挥乡镇人大依法监督职能和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行政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乡镇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审计,加强脱贫攻坚政策落实跟踪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监察,为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摆在突出位置,责任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要成立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协调议事机构,把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统筹城乡基层党的建设同步考虑,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基层党建重点任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根据各地区实施情况,适时开展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示范点命名活动。
(二)层层分解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具体办法。各县(市、区)要制定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特别要列入扶贫开发、扶贫济困等任务,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指南,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三)加强督促检查,注重效果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明确工作举措,列出时间表,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各市要结合实际,科学谋划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具体安排和推进步骤,于2018年8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检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部门要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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