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文〔2018〕16号《黑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全文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文〔2018〕16号
黑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行为公正、方法科学、数据准确、服务规范的要求,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努力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健全体系,完善机制。提升环境监测整体能力,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部门协作,规范监测行为,推进监测公开、信息公开,防范不正当干预。
——落实责任,加强监管。明确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建立制度完善、责任清晰、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四)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控制
健全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与其环境监测工作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方案,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环境监测工作的全过程。[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黑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排污单位监测质量管理体系。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要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国家重点污染源信息发布平台。自行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全过程内部质量控制要求。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严格规范质量控制,落实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综合分析和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内部质量控制要求。严格执行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的三级审核制度,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数据终身负责的依据。
[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黑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环保与质监联合监管通报机制。各级环保、质监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重点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通报。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省环保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快速响应机制,对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和自动报警信息增加监测频次和执法抽查比例,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对超标排放、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测,及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衔接情况,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统一证据标准。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信息发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黑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提供保障支撑
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环境监测数据自动采集生成和在线传输上报,有效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控手段。逐步建成涵盖全省各级各类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研究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依据《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建立省级河(湖)长跨市(地)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河流河口出水和跨市(地)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质监局、黑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基础条件。要落实省以下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和监测标准化站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满足监测用房、仪器设备、人员队伍、运行经费等基础条件,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考核应用。创新环境监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强化监测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和技术考核。[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排污企业和社会监测机构能力配备。排污企业应装备监测和质控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监测点位,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承担环境监测任务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应配备与监测任务相匹配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并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保证充足的质控经费投入。指导社会化监测机构提升自身的专业化运营水平,营造健康竞争氛围,培育监测市场。[省环保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环境监测管理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全面提升我省环境监测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明确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防范不当干预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省环保厅牵头,各市(地)委和政府(行署)、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各级相关部门要按行业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对存在包庇纵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等不依法履职行为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各市(地)委和政府(行署)、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监察委、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黑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质监局、黑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排污单位要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公开相关监测信息。[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八)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研究制定我省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问责和约谈机制。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检察院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各级环保、质监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多部门多渠道联合惩戒。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予以公示,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关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各地各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将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委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十四)落实工作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制定责任清单,落实工作举措,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五)强化督促检查。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将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办事项,建立督察通报机制,按照责任清单和时间表,定期检查,全程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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