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高〔2008〕21号《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01:49:16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全文)



豫科高〔2008〕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豫政〔2006〕26号),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建设创新型河南,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省辖市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在地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灵活多样的运作模式。可以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事业法人单位,也可以按照企业化运作。

第六条 为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设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科技企业孵化器形式。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经省辖市政府(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 河南省科技厅负责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认定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毕业企业在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3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满3年的应及时毕业;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6.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经省科技厅审定,对符合条件者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取消其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达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者,省科技厅负责向科技部推荐。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将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在年度科技计划中给予适当支持。省辖市科技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规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将不定期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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