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商办字〔2018〕166号《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冀工商办字〔2018〕16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省局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省局定于11-12月组织一次全省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抽查对象及比例
(一)随机抽查对象
全省“已成立”状态的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
(二)随机抽查比例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按1%的比例抽取。
省局结合信用监管要求,在此次抽查中,将全省因未报送年报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已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但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纳入定向抽查对象抽取范围。
二、抽查时间
2018年11月5日至12月25日。
三、联合抽查内容
依照《河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规定抽查检查事项,按照《河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规定的法律依据、规范程序和检查方法,对被抽查对象实施“全覆盖”检查。
四、联合抽查组织实施
各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本级“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企管、执法、市场、消保、商标、广告、信息中心、经检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员,负责本地“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的整体部署、方案制定、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一)抽查任务分工
1.省局负责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并根据登记机关分派至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2.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信用)监管机构负责牵头统筹协调此次定向联合抽查工作,制定定向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按时上报总结、报表;其他业务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涉及本业务条线的随机抽查工作。
3.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对随机抽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抽查工作按期完成。
(二)抽查方式及流程
1.省局通过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双随机”抽查模块,将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分派至有管辖权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2.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同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开展随机抽查。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本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也可委托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3.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河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规定的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所涉及到的事项实施全覆盖检查。实施检查前,相关业务和职能机构应依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所涉及的经营范围等,初步确定对各抽查对象所涉及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
(三)公示抽查结果
1,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抽查结果公示时限。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司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四)抽查结果后续处理
1.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属于依法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2.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各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抽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企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请各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此次“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上报省局企管处。
联系人:李岩、董智斌
联系电话:0311-88636559、88636572(传真)
电子邮件:hebgsjqgc 163.com
附件:【略】
1.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情况统计表
2.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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