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8〕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7 10:39:5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8〕5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信贷质量,更好发挥其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户贷户用”方向。

充分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鼓励其通过“户贷户用”方式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对有就业创业潜质、有贷款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质、有较强信用意识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应贷尽贷。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的基本原则,按照“贫困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模式帮助贫困群众融入到产业链中,增强其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对坚持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自我发展的贫困群众,各地要强化致富技能培训和跟踪服务,努力增强其“造血”功能,指导其做好市场风险防范工作。

完善“企贷企用”模式。各地可继续探索将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按照四方协议“企贷企用”方式进行覆盖,不能不加选择地让有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发展产业项目脱贫的贫困户简单采用“企贷企用”模式,防止分红养懒。

二、消化存量“户贷企用”贷款。


对到期的“户贷企用”贷款,可按期还款解除“户贷企用”,也可通过政府、银行、企业、贫困户等四方协商的方式变更贷款主体,转化为规范的“企贷企用”贷款,帮带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保持不变,以防范贫困户的承贷风险。

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带贫企业最大限度吸纳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对申请“企贷企用”扶贫贷款的带贫企业,由县级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按适当高于基准利率的原则,合理确定贫困户收益水平。县级扶贫办要加强对用款企业带贫效果的跟踪,对履行带贫协议不好的用款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侵犯贫困户利益的用款企业要及时建议金融机构收回贷款,列入黑名单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县(市、区)政府可协调建立企业与贫困户之间的长期利益联结机制,在贫困户能够达到脱贫收入标准的前提下,将贷款期内应分配给贫困户的部分利润逐年留给企业继续使用,并约定合理分配机制,防止出现脱贫之后的“悬崖效应”和返贫风险。

四、严格执行政策要点。


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贫困户用款意愿,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各责任银行要强化对基层行的业务指导,扶贫小额贷款必须执行基准利率。财政对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全额贴息。简化对贫困户贴息程序,及时办理贴息手续,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避免出现贫困户欠息现象。

五、规范保费补贴。

建立保费补贴合理分担机制。省、市、县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及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贫困县扶贫小额信贷担保业务。县级政府担保费补助资金来源,一是县级统筹使用专项扶贫资金和纳入统筹整合的相关涉农资金,二是省级担保费奖补资金。省级担保费奖补由省财政从省级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列入省级扶贫部门预算管理。省级担保费奖补资金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规定的担保费补助标准,用于对贫困县应当支付的担保费补助给予奖补和对省级担保机构担保费给予补助。

六、落实续贷政策。


对使用1年期扶贫小额信贷到期的贫困户,县级金融服务中心要会同放贷银行指导乡镇金融服务站、村金融服务部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对有用款需求和贷款条件,到期不予办理续贷业务手续,导致贫困户返贫的,对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问责。

七、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对贫困户参与的扶贫产业项目,做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产业项目双调查。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八、精准使用扶贫再贷款。

新增扶贫再贷款向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口较多的县和深度贫困村倾斜。使用扶贫再贷款的金融机构要优先用于扶贫小额信贷。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加强对扶贫再贷款的资金投向、用途、数量、利率等的监测评估,确保精准投放和使用效益最大化。

九、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体系的作用。

加强三级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县级金融服务中心原则上设立信用信息部、信贷受理部、风险防控部、保险证券部等机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按工作人员的数量、办公面积标准设立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要有醒目的标识,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办公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有必要的能满足需求的办公设施、固定工作人员、完善的档案资料、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等。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办公面积20平方米左右(可与便民服务站合用);有必要的能满足需求的办公设施;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其中有1名熟悉业务人员;有信息采集、信用评价档案资料;有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宣传资料等。

各地要在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之后,分级举办三级金融服务人员培训班,强化人员素质,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十、扎实开展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户信息采集、更新和评价应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完成农户信息采集和评级授信工作。金融机构要全程参与,以增强各责任银行对信息采集和评级授信的认可度,促进成果共享。在此基础上,各责任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可按简易复核程序办理,以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各责任银行按照贫困户信用评价结果放贷,对承贷人适度放宽年龄上限,政府性担保机构及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及时跟进。

十一、加强风险补偿金管理。

各县(市、区)、各责任银行要合理确定扶贫小额信贷余额与风险补偿金余额的放大倍数,根据放贷情况及时调整规模。

从体现合理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出发,风险补偿金在农信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三家责任银行开户存放。存放比例应与上年度其扶贫小额信贷余额所占比例一致。

十二、强化扶贫小额信贷的产业支撑。

农业、畜牧、林业、旅游等部门要指导各地对特色优势产业进行梳理,引导贫困群众利用扶贫小额信贷加入产业链。将扶贫小额信贷与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做大做强既有产业基地,催生一批带贫项目,以产业发展激活金融扶贫,以金融扶贫支撑产业发展。对小商店(电商)、运输、农家乐等贫困户便于参与的第三产业项目,可给予小额信贷支持。

十三、增加信贷投放的灵活度。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加大贫困地区责任银行的信贷支持力度。各责任银行要根据生产时节和贫困群众、带贫企业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放贷节奏,切实加强对脱贫攻坚的信贷支持。

十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要把“卢氏模式”作为扶贫干部培训的教学案例。村级金融服务部工作人员、驻村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要结合信息采集和评级授信工作逐户进行政策宣讲,将其评级授信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使扶贫小额信贷这一特惠政策惠及更多贫困群众。

十五、严格扶贫小额信贷月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

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的统计监测工作,省扶贫办每月要将上月各省辖市扶贫小额信贷推进情况、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通报。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会商解决,对个性问题及时交办有关地方和相关单位整改解决。

十六、推广兰考“普惠金融模式”。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将深度贫困县率先纳入推广范围,逐步向其他贫困县推广,使兰考“普惠金融模式”与“卢氏模式”形成互补。

十七、强化督促检查。强化扶贫小额信贷专项督查巡查。

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对省辖市、县(市、区)和金融机构实行双向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在金融扶贫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金融扶贫四个体系(金融服务、信用评价、风险防控、产业支撑体系)建设情况,特别是金融服务体系发挥作用情况;金融扶贫相关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情况;贫困户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知晓率及贷款情况;贷后管理及贷款逾期情况;责任银行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及贷款投放情况;政府性担保机构与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跟进情况等。要根据督查情况印发专项督查通报,责成相关地方、单位制定台账限期整改到位。

十八、强化年度考评。

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省扶贫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考核评估机制,改进考评方式。对省辖市、县(市、区)的考评要将“户贷户用”占比、贷款不良率、四个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等为主要指标。对各责任银行的考评按《河南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暂行)》执行。将政府性担保机构及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跟进情况,对县(市、区)贫困户的技能培训和跟踪服务情况,对带贫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一并纳入考核范围。扶贫小额信贷月通报及督查巡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内容纳入年终考评内容,考评结果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实施奖惩,树立良好工作导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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