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小企局字〔2018〕5号《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瞪羚企业认定培育和奖励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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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瞪羚企业认定培育和奖励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




鲁中小企局字〔2018〕5号





各市中小企业局(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瞪羚企业认定培育和奖励行动计划(2017-2019)》。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8日





山东省瞪羚企业认定培育和奖励行动计划(2017-2019)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引导激发中小企业以创新为引领不断推出新产品、应用新技术、探索新模式、打造新业态,实现“跳跃式”发展,成为区域创新发展的新引擎和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培育和奖励行动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瞪羚企业是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一)认定范围

1.在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2.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含大数据、物联网与云计算、高端软件、互联网)、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

(二)申报条件

提出申报的中小企业应成立三年(三个会计年度)以上,生产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以企业的成长性(规模和效益)指标作为遴选的基本指标,重点考量企业的创新能力指标及新业态、新模式指标。

1.成长性指标

(1)工业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2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3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3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4亿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5%;上年度总收入在4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

(2)服务业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3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30%;上年度总收入在2000万元—1亿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5%;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

2.创新能力指标

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超过2.5%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的企业,或拥有省级以上工程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及重点实验室的企业;获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软件著作权4件以上;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1项以上。

3.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指标

基于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移动支付等TMT产业的企业;基于大数据、电子商务、物联网、云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基于互联网思维,围绕目标客户、产品和服务、盈利渠道等方面实现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成长性指标条件,满足创新能力指标条件的优先入选,其中新业态、新模式类企业可不受成长性指标条件中上年度总收入规模限制,但须满足近两年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要求。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组织。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瞪羚企业的遴选、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企业自评、提交材料。企业根据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山东省瞪羚企业认定和培育申请报告(见附件1)、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2申报说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企业负责。

(二)受理、审核及报送。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并对申报材料的程序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推荐,由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联合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三)专家评审、公示与认定。省中小企业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独立审查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拟认定的瞪羚企业培育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中小企业局发布山东省瞪羚企业榜单,建立瞪羚企业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企业发展实时状况进行调整。

三、培育和奖励措施

(一)推进瞪羚企业高质量发展。省中小企业局制定瞪羚企业发展整体规划,2017至2019年行动计划期内,认定和培育300家,引导企业追求内涵式发展,不断地提高资本、人才等资源的使用效益;建立瞪羚企业信用档案,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监管模式,创建具有影响力的瞪羚企业品牌;加快推进瞪羚企业成长绿色生态服务体系建设,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投融资、财务法律、管理咨询、专家人才、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等全方位、全流程的贴身服务。

(二)建立瞪羚企业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制度。客观评估并发布山东省瞪羚企业发展报告;开发“山东省瞪羚企业网上申报和管理平台系统”,科学跟踪反映瞪羚企业发展态势,定期发布企业动态研究、政策实施效果等专题报告信息,系统、科学评估培育成果。

(三)营造良好的培育政策环境。2017至2019年行动计划期内,省财政每年根据预算安排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从瞪羚企业培育库中根据企业成长性、技术创新、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按照鲁发〔2017〕21号文件要求落实各级财政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地方财政出台扶持政策的,奖励资金优先安排),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各级财政不再重复奖励;加强与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沟通联系,在瞪羚企业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信用增信、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上市培育、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四)发起成立山东瞪羚企业家创新合作联盟。通过定期选送实施分类培训和举办线上线下活动的方式,为企业家搭建高管培训、深度交流、传递理念、分享心得、管理咨询、拓展市场的平台;加强瞪羚企业之间、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及科研院所、与服务机构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和产学研智合作,提升企业家素质和发扬创业家精神。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充分了解和掌握申报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严格标准条件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年度认定培育和奖励的审核推荐工作,联合将申请报告、审核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3)和申报材料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二)对申报中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和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申报资料一律以快递形式报送,超过规定时限一概不予受理(“山东省瞪羚企业网上申报和管理平台系统”上线后,统一组织企业从网上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省中小企业局:栾永强,电话:0531-82037229

邮 箱:luanyongqiang@shandong.cn

地 址: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25号

邮 编:250002

省财政厅:李凤运,电话:0531-8266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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