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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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2018年7月23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决胜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遵循,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牢固树立绿色生态价值观念,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最实的措施、最硬的手段、最坚决的行动,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最严厉的追责问责,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任务落到实处,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推动落实,坚持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的好经验好做法,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工作压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领导、总体设计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研究部署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目标任务、重大政策措施,协调处理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督察评价考核。各区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任务落实。坚持和完善市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联系点制度。

(二)强化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治责任,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到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抓环境保护就是抓发展的意识,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重大部署亲自研究,突出问题亲自过问,重点工作亲自督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担负起污染防治攻坚的主要责任,牵头谋划、推动实施;其他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在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同时,牵头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各区、市级有关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坚持实行驻区现场督办检查制度,完善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加快建立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等工作机制。

(三)强化考核问效,严厉追责问责。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对各区及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提拔任用。对盲目决策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推诿扯皮、没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对污染问题突出、被国家通报、被媒体曝光的,相关负责人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免职、撤职处理,同时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2020年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验收,对攻坚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和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

三、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指标:到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2微克/立方米左右,全市及各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1%以上,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减少26%、25%、25%;铁路货运占全市货运量比例达到16%;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达到40%以上,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比例降低到30%以下,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减少14.4%、16.1%;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6%;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规划保留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均达到100%。

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建成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目标基本实现。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尊重规律。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坚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因地制宜、因企施策,不搞一刀切,体现差别化,注重奖优罚劣。统筹污染治理和民生保障,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进度,不搞运动式治污。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更加注重解决深层次、综合性问题,深入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农业投入结构,全面加快污染治理,系统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

──坚持深化改革、制度创新。深化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统筹协调,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经济政策,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污染防治技术攻关,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四、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把绿色发展作为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坚持节约优先,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调整优化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使污染物排放大幅降下来。

(一)加强源头管控。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在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严格生态环境准入,2020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确保管控体系有效运行。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双控指标体系,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行业必须达到行业先进定额标准;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农业节水进程;大力推动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以上。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进“多规合一”,坚持“留白、留绿、留璞”,最大限度挖掘现有用地潜力,最大限度保护绿色资源,最大限度保留自然风貌。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严禁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用于置换的产能2017年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停止工业园区外新改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审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加快结构调整。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以严格控制生态环境风险为主要抓手,优化产业布局,以“散乱污”企业和“两高”行业产能控制为重点,减少过剩和落后产能,增加新的增长动能。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以改造达标的企业,2018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加大铸造、炼焦、建材、电解铝等行业产能压减力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压减粗钢产能690万吨任务。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开展规划环评,坚决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产业布局,2018年制定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工业园区(集聚区)调整计划,到2020年,全市钢铁行业战略性调整和破解“钢铁围城”问题取得阶段性进展,全面完成“两化”搬迁改造,全面完成31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保留、整合、撤销取缔工作。

调整能源结构,以散煤综合治理为重点,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严格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2018年控制在4200万吨以内,发电及供热用煤占比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内,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45%以下。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项目,实行耗煤项目减量替代,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全市居民取暖散煤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10月底前,除不具备条件的山区以及纳入拆迁改造计划区域外,全市城乡居民取暖散煤基本“清零”。加快清洁能源利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到2020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以上。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2018年全市天然气保障能力达到90亿立方米以上。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提高外受电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

调整运输结构,以大宗产品货运为突破口,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大力优化调整货运方式,2018年天津港铁路货运集疏港运量力争实现9000万吨,加快南港铁路建设,研究推进港内铁路专用线建设,到2020年,天津港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达到1.5%,全市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钢铁、电解铝、火电、焦化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2020年年底前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保留的公路运输一律采用清洁能源货车或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上的柴油货车。建设甩挂运输等一批示范性工程,到2020年多式联运比例达到10%。研究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和城市轨道“四网融合”,优化物流配送方式。利用“互联网+”高效物流等业态创新模式,科学合理设置交通运输导向和方式。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80%。2019年起,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选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2020年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行动,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通过精准施肥、调整肥料结构、改进施肥方式及有机肥替代等途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推进有机肥资源利用。深入开展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实现源头减量。加强废弃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及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2020年基本实现农作物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

(三)引导绿色生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让绿色生态价值观念成为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加快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率达到100%,开展创建绿色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商城、绿色餐馆、绿色社区等行动。推行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鼓励绿色出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的公共交通系统,鼓励骑行、步行等绿色出行。

五、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强化工业、燃煤、机动车(船)、扬尘等污染源治理,加强区域联防联控联动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一)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全覆盖,25个重点行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389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22套公共煤电机组冷凝脱水深度治理,完成全市7家钢铁联合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等综合整治。全面防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2018年10月底前完成293家挥发性有机物一般排放企业治理,全市所有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全部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深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火电、钢铁、焦化、铸造、玻璃、供热等重点行业25家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2020年年底前实现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排查治理全覆盖。

(二)加强燃煤污染治理。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加快淘汰小燃煤锅炉,2020年9月底前,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燃油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锅炉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依法停产整治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煤电机组。持续实施煤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经营性储煤场地,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劣质煤。每年9月底前,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调整方案,将全面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地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加强机动车(船)污染治理。严格新车准入管理,每年完成新车注册登记环保一致性核查10万辆,每年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筛查机动车100万辆。持续推进老旧车淘汰,2018年淘汰3万辆,确保完成“十三五”淘汰任务。持续完善优化交通疏导方案,加强现场疏导,优化交通组织,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统筹油、路、车(船)治理,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严格管控车用油品和尿素,每年至少开展两批次车用柴油质量监督抽检,抽检率不低于20%,组织开展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严格落实靠港船舶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燃油的管控要求,加快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工作。严格管控柴油货车通行,落实柴油货车绕城行驶要求,继续实施中心城区中重型货车限行措施,完善中心城区环路通行条件;研究制定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引导中重型货车优先使用高速公路通行,到2020年形成过境货车绕行中心城区路网。鼓励淘汰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严格管控柴油货车(机),2018年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轻型柴油车;实施机动车大户制管理,到2020年,将拥有20辆以上柴油车的大户全部纳入管理;开展柴油货车尿素使用情况例行抽检,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全部劝返;开展柴油货车停放地监督抽测;2018年8月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建立分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机制,实施长效监管,不达标工程机械坚决禁止入场作业;建设互联互通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2018年年底前,完成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研究工作,2019年年底前,已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重型柴油货车与环保部门联网比例达到80%以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排放检验机构的专项执法检查,做到检查全覆盖;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要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到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机动车“路检—年审(或综检)—维修”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四)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强化施工扬尘管控,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渣土)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污染防控措施,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施工工地实现智能渣土车辆运输全覆盖;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企业依法暂停投标资格,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强化裸地治理,完善动态更新、动态治理机制。加大城市清扫保洁力度,持续实施道路扫保“以克论净”和区域降尘量考核,全市及各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修订《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五)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狠抓秋冬季和初春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快推进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2018年年底前具备3天精细化预测预报和7天趋势分析城市级预测能力。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持续细化“一厂一策”,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建立完善应急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协调建立跨区域集疏港联动机制,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港口集疏运车辆(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禁止进出港区要求。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对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六、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统筹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加强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治理;统筹水环境、水生态,加快实施水系联通工程,保障饮用水安全,全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大幅减少劣Ⅴ类水体;统筹陆海,推动渤海湾综合整治。

(一)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加快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10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5个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引滦明渠保护区划定,推进规范化建设,依法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实施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治理,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年度调查评估,加强农村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组织对重要水源地进行现场排查,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开展专项执法,依法全面清理保护区内违法项目和排污口。推进于桥水库38条入库沟道综合治理,开展于桥水库二级保护区内68个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123家畜禽养殖场(户)治理。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饮用水水源周边13个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实施于桥水库生态清淤,建设入库人工湿地示范工程。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全过程管理,2019年年底前实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自动监控全覆盖,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检测,定期对供水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开全市所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二)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对全市已完成治理的25条黑臭河道进行评估,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河流湖泊全面排查,建立污染黑臭水体清单,制定“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实施专项整治,并纳入河长制管理。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补齐城镇和园区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排查城镇排水管网,因地制宜实施改造工程,重点推进中心城区、北辰区、滨海新区等区域管网空白区及雨污合流制片区改造,新扩建污水处理厂6座,到2019年,建制镇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保障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快解放南路地区和中新生态城海绵城市试点区建设,2019年年底前建成中心城区新开河、先锋河等2座调蓄池,2020年全市建成区20%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深入实施水污染源治理,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底数排查,重点对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道排污的口门和上游污染源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6月底前全面查清入河排污口位置以及排污来源、规模、设置单位等基础信息,组织制定全市及各区入河排污口门整治方案,按照“一口一策”制定整治措施,并纳入“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实施水体内源治理与生态修复,推动各区落实水体达标方案,系统推进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加快实施独流减河等河道综合水环境治理,加强清理淤泥的安全处置,防治内源污染,2018年完成中心城区20条、163公里河道水生态修复。

(三)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坚决保护自然岸线,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要依法重新进行评估和清理。修订《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标准》,提高用海项目准入门槛,全面建立海洋生态红线管理体系,将自然岸线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实施严格保护,建设岸线区域环境监视监控系统,提升岸线监管能力,确保自然岸线保有量不低于18公里、保有率不低于5%。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深入整治陆源、船舶污染排放,结合“一河一策”治理,严格控制陆源污染排放,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加快建设污染源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健全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推进入海排污口污染溯源排查和清理整治,确保入海河流水质达到目标要求;落实《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加快推进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设,开展沿岸、海上风险源排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大力保护滩涂及海洋生态系统,开展人工岸线生态化修复工程与沿海滩涂生态保护和修复试点,加快推进沿海防护林带建设,实施临港经济区4.2公里人工岸线生态修复,整治海水滩涂养殖污染;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制定实施“蓝色海湾”整治修复规划,加大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与保护力度,建立海洋生物资源数据库,构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体系,切实保护水深20米以内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每年增殖放流各类物种15亿单位以上,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3000公顷以内。

(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深入实施375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探索适合我市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统筹规划建设或改造各涉农区垃圾处理场,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全部进场处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将农户厕所废水、洗浴废水、洗衣废水、厨房废水和村内中小学校、村级活动场所、养老院等公共场所产生污水全部纳入收集处理系统,实现应收尽收、应纳尽纳、达标排放,到2020年规划保留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实现卫生户用厕所全覆盖。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成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加强村庄内散养畜禽管理,到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制度,提高养殖废水循环利用水平。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立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信息平台,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初步建立农业农村环境基础信息系统;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增加农村环境监管人员,建立农业农村污染源监管机制,探索创新分散污染源环境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农村地区现有工业污染源监管,严防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

七、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

(一)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扎实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完成4725个点位、207个农产品点位样品检测与分析工作,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启动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20年,基本掌握企业用地污染状况、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实现各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继续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到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通过用途调整等措施,完成6万亩轻度或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起实施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逐年更新,防止不符合相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进入用地程序。有序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污染地块为重点,推动土地污染治理修复,2018年启动天津农药厂污染地块场地调查、治理修复工作,2020年启动天津同生化工厂污染地块场地调查、治理修复工作,完成1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修复。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

(二)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启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到2020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设施布局,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实现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提升双口、大韩庄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

(三)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监管,2018年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20年年底前,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全部建成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加强重金属监管,2018年组织排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并建立清单,严厉打击涉重金属企业非法排污行为,严格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市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比2013年下降8%。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建立涉酸、涉危险废物企业清单,严厉打击倾倒废酸、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年底前建成北辰区、静海区废酸集中处置设施。启动天津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到2020年,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废铅蓄电池管理模式。加强进口废物监管,2020年年底前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加强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监管。

八、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

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2018年年底前,各区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二)加快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落实湿地自然保护区“1+4”规划,构建并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及管理体系,严控保护区及周边开发,落实污染整治、湿地恢复与修复、生态补水、移民搬迁、土地流转、护林保湿、宣教培训、资源合理开发等重点任务,开展违法违规整治、历史遗留问题整改、管护能力提升、规章制度保障、保护体系构建五项优先行动,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屏障,维护生态安全。加快构筑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中间地带绿色生态屏障,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高点定位和天津特色,融绿色发展和创新驱动于一体,实行分类管控和负面清单制度,重点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空间布局调整、景观建设、产业转型、公共服务优化等工作,努力将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建设成为“大绿、大水、成林、成片”的城市生态屏障、津沽绿色之洲。

九、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聚焦改善环境质量,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着力弥补环境管理薄弱环节,不断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加快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运行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统一监管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统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区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和处罚。制定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市、区两级财政要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国有资本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完善以各区环境质量排名为基础的奖惩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建立多元化环保融资渠道,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调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生态环保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壮大。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修订《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加快制定土壤、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提高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约束和激励企业主动落实环保责任。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制裁和惩处力度。推动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建立环保“领跑者”制度。建立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技术攻关,提高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科技创新能力,超前研究臭氧、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新的污染物治理技术。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互联网+”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各类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构建统一的“数字环保”管理体系。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建立承载能力监测数据库和技术平台,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完善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监督指导企业建立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

(五)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加快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依托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加强宣传引导,重点宣传解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政策措施、进展成效,曝光突出环境问题、环境违法行为,报道查处及整改情况。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统一信息公开平台,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引导公众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坚持群众信访举报和办理机制常态化,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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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 全面加强, 生态环境, 保护, 污染, 防治, 攻坚战,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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