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2018〕17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赣发〔2018〕17号 2018年7月28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中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着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坚决扛起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政治责任
(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战略部署。这些重要思想和要求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要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重要任务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作出的科学决策。党中央、国务院将我省确定为首批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三个省份之一,既是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充分肯定,也赋予了我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的光荣使命。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殷切嘱托,树立并切实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探索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途径,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探索成果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三)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的根本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目前生态产品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民生建设的“短板”,成为影响人民群众幸福感的重要因素。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既是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积极响应, 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进人民福祉、建设美丽中国幸福中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际成效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防控环境风险为底线,以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生态环境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五)基本原则
坚持对标中央。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和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坚持保护优先。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针对流域、区域、领域特点,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统筹、整合力量,区域合作、条块结合,激励与约束并举,严格环境标准,完善经济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和能力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
坚持依法监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体系,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机制,坚持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究,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全民共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六)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城乡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建成具有江西特色、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其中,全省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5%,达到38微克/立方米以下,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2.8%以上;全省地表水省考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0.7%以上,国控、省控、县界断面消灭Ⅴ类及劣Ⅴ类水,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与2015年相比,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2%以上,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12%以上,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4.3%以上,氨氮排放量减少3.8%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达到28.06%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1%。
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基本建成。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七)健全完善领导体制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计划、统筹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指导、推动、督促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市、县应成立相应机构。
(八)落实党政主体责任
严格实行党政同责。各级党委、政府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研究部署。政府要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应有责任。各级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落实有关部门责任。要制定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位。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法明确和细化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也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
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制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完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市、县(市、区)要加强日常督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
(九)强化考核问责
出台考核办法。根据中央制定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和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评价考核。同时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市县两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在责任追究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十)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优化空间格局。对全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长江干流江西段、“五河”干流及鄱阳湖岸线5公里范围内不再新布局重化工园区,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上化工、造纸、制革、冶炼等重污染项目。
整合和提升开发区。推进开发区整合优化,鼓励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推进各类开发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加快城市建成区内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底前,相关城市政府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加快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传统制造业升级改造,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特色林业和旅游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十一)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
实施节能行动计划。实施节能改造工程,重点推进热电联产、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化石能源节约替代、绿色照明推广等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重点支持能源梯级利用、高效清洁利用等节能技术产品示范,推进LED照明、高效节能电机、节能变压器等一批节能产品规模化及其应用。
实施节地行动计划。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努力实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2020年底前,单位GDP建设用地比2015年下降25%,城市新区严格按规划容积率进行建设。
实施节水行动计划。大力开展节水型企业、机关、小区、高校、灌区等节水示范载体创建,推出一批在本行业用水效率处于领先地位的水效领跑者。实施高耗行业节水改造示范工程,推广先进节水技术,鼓励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模式和技术;实施城市节水改造工程,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雨水收集利用和中水回用;实施节水产品更新换代工程,实行水效标识制度,鼓励居民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实施节矿行动计划。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布局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开展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推进尾矿综合利用。2020年底前,矿山总数比“十二五”末减少10%,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3%左右。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扎实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统筹深化低碳试点。
(十二)引导公众绿色生活
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继续教育、干部培训和企业培训体系,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商场、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组织好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植树节、湿地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举办具有江西特色和广泛影响力的生态文明普及活动。
推行生活方式低碳化。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积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家居;深入开展反过度包装、反食品浪费、反过度消费行动,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省地住宅;实行公共交通优先,鼓励自行车出行,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五、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十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调整能源消费结构。采取综合减煤措施,2020年底前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
积极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加强清洁能源供应和利用,推进省级天然气管道建设,稳步推进开发区“煤改气”工程。“十三五”期间,力争全省天然气利用总量年均增长20%左右;加快开发新能源,2020年底前,全省风电装机规模达到30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国家下达的建设目标。
深化燃煤锅炉治理。加快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8年启动设区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完善园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到2020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替代已有的多台小锅炉。
(十四)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规范管理台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全省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火电、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2020年底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推进重点行业整治。推动火电、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督促钢铁企业编制污染治理方案,加强水泥行业污染治理,强化有色冶炼行业整治,推进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五大行业VOCs治理,加强各类无组织排放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业堆场扬尘污染,切实减少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
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十五)强化城市大气污染治理
规范施工工地管理。加强工地施工扬尘管理,推动城市建成区施工现场按照“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要求规范管理,城区内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地围挡外5米距离内的保洁由工地施工业主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加强建(构)筑物拆除作业扬尘管控。创新监管手段,各地对城市建成区内规模以上施工工地要安装视频在线监控设施实施远程监管;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按规定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020年底前,完成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构建。
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渣土运输车辆实行公司化运营,各地要加强对运营公司管理,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确保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路线行驶。各有关部门要依职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规运输、违法倾倒行为。
深入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推动设区城市建成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试点在部分大型餐饮场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规范烧烤管理,城市建成区依法禁止露天烧烤。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汽车维修行业VOCs专项整治、干洗行业VOCs专项整治。
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落实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加强日常管控,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并严格落实到位,加大对违禁燃放的惩处力度。大力宣传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形成市民自觉约束机制。
(十六)强化农业大气污染治理
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加强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探索秸秆利用重点区域支持政策。强化对县(市、区)秸秆禁烧的监控和考核,建立秸秆禁烧奖罚机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确保秸秆焚烧火点数量逐年下降。
全面依法禁止其他露天焚烧行为。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除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需焚烧处理和除治性采伐迹地炼山处理行为外,严格管控炼山造林行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焚烧监管,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杂草和建筑垃圾要求,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
(十七)强化交通大气污染治理
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提高货物铁路运输比重,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减少公路运输,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开发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转移,2020年底前全省铁路货运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新车准入标准,规范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行为,杜绝弄虚作假;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车辆“应拆尽拆”;全面提升燃油品质,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省市遥感监测平台建设。
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65%以上。
六、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八)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加强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2018年底前完善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勘界、立标等工作。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源一档”档案。
开展饮用水源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和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排查整改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排查整改工作。
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设区城市,2020年底前建成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公开水质状况。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末梢水水质状况,自2018年起,设区城市至少每月1次、县(市)城市每季度1次,向社会公开。
(十九)打好消灭Ⅴ类及劣Ⅴ类水攻坚战
突出治理重点。以全省国控、省控和县界断面为重点,2020年底,消灭Ⅴ类及劣Ⅴ类水断面,确保总体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带着Ⅳ类及以上水质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深入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制定“一河一策”,全面整治河流水质;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封堵、取缔违法入河排污口,减少污染物排入水体。
促进废水排放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行动计划,完善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污水处理收集管网建设;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监督监测,促进污水处理厂运行稳定并达标排放。
(二十)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攻坚战
加强排查整治。设区市政府要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核清底数并加大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各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长效机制,实现黑臭水体整治长制久清。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2020年底前鄱阳湖流域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运维,2020年底前设区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其中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在省会城市探索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二十一)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开展岸线和码头整治行动。对长江、赣江、信江和鄱阳湖岸线进行排查,整治乱占滥用、占而不用等违规违法占用岸线行为,整治非法码头,2020年底前完成长江九江段的整治规范提升工作和沿赣江、信江和鄱阳湖区域的整治规范提升工作。
开展规范采砂行动。编制或修编采砂规划,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采砂规模,严格采砂管理,开展全流域非法采砂整治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开采,2020年底前全省采砂行为得到全面规范。
开展船舶污染治理行动。加快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船舶,加快改造或淘汰环保标准低船舶,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推进化学品洗舱站及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严厉查处船舶违法排污行为,2020年底前实现化学品洗舱水、重点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行动。加强江豚等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水生生态环境监测研究,推进鄱阳湖、长江江豚保护区建设;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改善珍稀候鸟栖息地环境;建立水生生物种群恢复机制,推进长江重要物种遗传基因库和档案库建设。
(二十二)打好鄱阳湖等重点湖泊水库保护攻坚战
完善保护规划。落实湖长制,突出保护重点,加强鄱阳湖、柘林湖、陡水湖、珠湖、万安水库、洪门水库、仙女湖、军山湖、赤湖、八里湖、长岗水库、东津水库、武功湖等全省重点湖泊水库保护,确保一湖(库)清水。
实施重点湖泊水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推进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成立省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从生活污水及垃圾整治、工业污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整治、船舶港口污染整治、水域采砂整治以及生态修复、环境监测等领域,系统协同推进;其他重点湖泊水库也要按照“一湖(库)一策”,制定保护行动计划。
综合整治入湖(库)河流。重点以氮磷控制为主,强化控源减排,依据湖泊水库流域水环境承载力进行污染负荷总量控制。
七、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二十三)加强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加强用地保护及安全利用。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任务。
防控土壤环境污染。加大对赣南废弃稀土矿山治理力度,逐步推进全省历史遗留尾矿库、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工业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大力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二十四)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和处置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2018年底前各设区城市建成区、赣江新区九江市区域启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20年底前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其他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加强生活垃圾处置。完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加快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建设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统筹各类垃圾处理,2020年底前力争设区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基本实现密闭收运,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填埋场排查整治。
(二十五)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建设布局合理的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2020年底前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达到30万吨/年,基本满足全省危险废物处置需要。
强化固体废物监管。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严厉打击走私,2020年底前力争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建设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能定位、能查询、能跟踪、能预警、能考核”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活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等违法犯罪活动。
提升医疗废物处置水平。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2020年底前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能够完全满足全省医疗废物处置需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违法行为。
八、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十六)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力度
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科学施用农药,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2020年底前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鼓励支持使用符合新国标的地膜。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完善畜禽养殖“三区”规划,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一步完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20年底前,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全面取缔河湖水库网箱养殖,禁止湖泊水库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和生物复合肥养殖,小(二)型及以上的山塘水库要科学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合理投饵,防止污染水环境;加强渔政执法,严厉打击“电鱼”等违法行为,保护好水产资源。
(二十七)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开展农村垃圾整治行动。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2020年底前90%左右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开展农村污水整治行动。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2020年底前全省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
(二十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开展农村厕所整治行动。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推进厕所革命,环境容量较小地方的村庄加快推进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其他地方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普及不同水平的卫生厕所;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厕所,2020年改厕任务基本完成后,全省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开展提升村容村貌行动。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大力提升农村建筑风貌,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推进乡村生态空间建设,打造乡村休闲游憩场所;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20年底前,基本解决脏乱差问题,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九、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二十九)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向社会公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牌,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空间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加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执法力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得实、守得住。
(三十)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大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造林绿化与退耕还林、森林质量提升、低质低效林改造、湿地保护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保护好山脉、森林、水系、湿地、物种等生态资源,持续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着力构建“一湖五河三屏”生态安全格局。2020年底前,建设长(珠)防林200万亩、血防林31万亩、完成森林抚育1680万亩、完成低产低效林改造400万亩,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0.15万公顷。
(三十一)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科学划分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保障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基本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十、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二)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快组建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空气、水、土壤、生态、污染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加快推进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环保厅统一行使,经省委、省政府授权,通过向跨区域派驻形式实施生态环境监察,对省有关部门及市、县(市、区)推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三)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快制订江西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生态环境地方法规,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效法制保障。
完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保障机制。推进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工作,探索法院诉前禁令、先予执行、行为保全、修复性裁判等诉讼措施的综合运用,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特点的诉讼程序规则;按国家部署,健全法院、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完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努力满足环境诉讼需要。
(三十四)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严格的源头严防制度。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环境保护目标体系、统计体系与核算制度;建立 “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管控体系,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强化污染企业治理、淘汰和退出;推动改革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建立严格的过程严管制度。健全完善能够充分体现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实绩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考核制度;建立统一公平、覆盖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许可制度,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环境质量为导向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度。
建立严格的后果严惩制度。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力度;充分运用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追究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加强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设,按规定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力度。
(三十五)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
构建稳定增加环保多元投入机制。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资金投入与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大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倾斜,国有资本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完善助力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政、投资等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营运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挂钩。
构建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创新有利于绿色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建立有利于资源高效利用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
构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加快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环境管理;逐步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化机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和排污权、用能权交易制度,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健全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产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推进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在赣江新区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机制和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模式。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江西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科学制定补偿标准、方法和途径,完善补偿资金筹措与增长机制,逐步构建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流域上下游地区的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教育帮扶、园区共建等多种生态补偿模式;实施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跨区域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三十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
增强环境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修)订地方重点行业和流域综合排放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力度,大力开展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和环境风险防范适用技术研发,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解决和绿色产业发展。
加强大数据应用及应急预警能力。整合省政务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全省“生态云”大数据平台,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应用;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保铁军;按照省、市、县、乡不同层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同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
(三十七)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及时报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动态、成效做法、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依托一报(江西日报)、一台(江西广播电视台)、一网(江西省人民政府网),在固定时间固定栏目曝光突出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
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公众关心的生态环境信息、环境监测信息以及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2020年底前,设区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全面推进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
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企业应严格守法,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2018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不懈奋斗,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江西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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