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价格〔2015〕70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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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5〕704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由省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发改办价格〔2015〕2412号),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未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越权定价。
二、各地要根据《目录》对现行价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予以规范或废止。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实施本区域内的调定价工作。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比照行使县及县级市的管理权限(市统一定价的项目除外)。
附件: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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