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7〕269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18 02:23:3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财综〔2017〕2699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民政局,各社会团体:

为切实加强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以下简称社团会费票据)监督管理,规范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行为,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统一发放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函》(财综〔2015〕98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团会费票据发放管理部门

自2018年1月1日起,市民政部门不再向社会团体发放社团会费票据,调整为由社会团体注册登记部门同级的财政部门发放管理(社会团体登记住所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燕山地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发放管理)。

二、严格限定社团会费票据的适用范围

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社团会费票据仅限收取社团会费,不得挪作他用。

三、具体事项


(一)在民政部门领用过社团会费票据的单位

社会团体2018年1月1日前在市民政部门领用的社团会费票据,应先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审验手续后,持市民政部门开具的审验证明方可到财政部门办理社团会费票据的领用手续。

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审验手续,社会团体应持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卡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提交未经审验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存根和空白票据供审验。审验合格后,市民政部门为用票单位开具审验证明材料。社团会费票据使用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后,再到市民政部门办理票据审验手续。

(二)未在民政部门领用过社团会费票据的单位

2018年1月1日前未在民政部门领用过社团会费票据的单位以及自2018年1月1日起新注册的社会团体,可直接到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三)到财政部门申领社团会费票据的手续

1.首次申领。社会团体到财政部门首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应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的单位章程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费标准,在民政部门领用过社会团体票据的单位还应提供在民政部门领用的票据已全部审验的证明材料,并填写《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已在财政部门办理过《财政票据购领证》的社会团体持原购领证无需填写此表),社会团体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社团会费票据。

2.再次申领。社会团体到财政部门再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购领证》,并提交前次申领的社团会费票据存根,经财政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申领社团会费票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做好交接前的准备及后期落实工作,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工作,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文件规定对社会团体使用管理社团会费票据的情况进行监管。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管理移交工作,做好调整政策和票据办理事项的宣传工作。

(三)各社会团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到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审验和申领票据的相关手续。



附件:各部门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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