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8〕263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团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团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财综〔2018〕2634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社会团体:
为切实加强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以下简称社团会费票据)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社团会费票据使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269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社团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我市推行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启用机打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票样见附件)。
二、手工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暂时可继续使用,随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的推进,在2019年12月31日废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新版票据启用前的准备,制定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票据“互联网+政务系统”的建设,推行财政票据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最大限度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共同推进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有关工作。
五、在市民政部门领用过社团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2699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到市民政部门办理社团会费票据的审验和缴销手续。
六、各社会团体不得使用过期票据,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七、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参与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改革,在依法收取社团会费时,应优先开具机打版社团会费票据。
八七、各社会团体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九八、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机打版票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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