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发〔2018〕9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琼发〔2018〕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发展、做优做强,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为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打下良好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一)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任务,是建设美好新海南的重要依托。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理念,坚决破除思想观念桎梏和体制机制障碍,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作为重要职责,全方位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
二、继续改善对民营企业的服务
(二)大力优化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人身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依法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涉企执法的服务意识,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自由裁量权行使等行为,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推进综合执法,清除多重多头执法,减轻企业负担。设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行政执法单位、省工商联)
(三)大力优化政务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综合审批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推广行政服务“极简审批”试点经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全流程互联网“不见面”审批,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一网运行”等制度,探索容缺审批、多评合一等模式,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打通最后“一公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各级政府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机制。坚持务实重行、真抓实干,探索建立审慎监管方式,对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减少无关会议、活动对企业的干扰。(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各市县)
(四)大力优化市场环境。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垄断性企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断供或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和收费。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海南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在工商、财税、金融、司法、环保、安监、行业协会商会等部门和领域的企业及企业家信息,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建立侵权投诉督办(转办)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省知识产权局)
三、多措并举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五)创新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机制。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骨干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重点向上下游产业链配套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用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十二个重点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通过设立应急转贷资金和银政合作基金、政府产业基金股权跟投、壮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等方式,完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机制,通过财政注资,探索建立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逐年增加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完善政银保合作新机制。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两补一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
(六)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建立有利于推动企业上市的培育服务体系,做到“培育一批、储备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以重点特色产业、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为重点,滚动培育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海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挂牌和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推动直接融资工具创新,逐步扩大民营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试点设立供应链金融引导基金,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对利用平台融资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动产融资扶持机制,完善动产权利保护制度,支持民营企业用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证监会海南监管局、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知识产权局)
(七)拓展民间投资渠道。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定期调整公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清单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管理。拓展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交通运输、市政设施、能源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文化设施、社会事业、特色小镇等领域项目。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资产证券化、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新能源产业、低碳制造业、医疗产业、海洋产业、水利设施建设、基础电信、宽带接入网络建设运营、通用航空、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国有平台公司按照市场化、自愿性、公开性和规范性等原则,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我省PPP项目,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将不再安排资金和政策支持。设立项目信息预披露、预发布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各市县)
(八)帮助民营企业降低成本。全面落实《海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降成本长效机制,综合施策降低民营企业的成本。深入推进“营改增”和资源税改革,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减负降费政策,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加快推进电价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市配气定价机制,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等资源要素成本。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规范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于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加大对物流业发展的支持,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行为,统筹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九)探索民营企业用地用房供应新机制。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工业等符合规定范围的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科学制定各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按建筑面积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探索在“多规合一”框架下节约集约用地,推动缓坡、低丘、滩涂、荒地等未利用地的综合利用,探索采取“点状供地”“线状供地”等方式,加强对“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用地有效供给,以最小的土地资源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规划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四、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十)支持发展民营骨干企业。有重点地培育一批大型民营骨干企业。鼓励各级财政通过政府平台公司,对资源秉赋独特、发展前景较好的民营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1000万元以上的扶持。引导民营企业提升品牌意识。对首次新入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民营企业,由省财政予以奖励以及优先予以股权投资。支持省工商联组织开展“海南省民营企业100强”发布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南海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工商联)
(十一)培育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确保国家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探索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投资基金,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对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的市县,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
(十二)支持民营总部企业落户发展。全面落实省政府有关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进民营总部企业在我省落户、聚集和发展,鼓励我省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培育我省现有企业升级发展为总部企业。省政府确定作为发展总部经济重点区域的市县,要大力建设总部经济功能区,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扶持政策和操作办法,提供服务和保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海口市、三亚市)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培育“民参军”骨干民营企业。对企业优秀自主知识产权给予一定资助,对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申请费、前三年年费、代理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5件以上、申请量年增长率超过30%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以及省专利奖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奖励。对在我省各类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运营联盟、代理或运营服务机构等,开展相关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服务成绩卓著并经评审通过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两院”院士、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民营企业引进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引进人才同等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内部创业创新需要建设企业孵化器,对生物工程等研发周期长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奖补,并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县)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十四)营造重商亲商良好氛围,搭建政企沟通的制度化平台。倡导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各级领导干部对民营企业实行点对点联系、面对面交流,积极作为、正向引导、靠前服务,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商会制度。建立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把担当和作为体现在为民营企业办实事、解难题上。对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无意过失,注意把握执纪执法政策界限。省委、省政府坚持每年听取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汇报,各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坚持每年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帮助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联协助定期召开世界海商大会,实施“海商回归工程”。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作用,着力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思维桎梏,最大限度凝聚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共识和合力。(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纪委省监委、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工商联,各市县)
(十五)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充分发挥主流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树立民营企业家良好社会形象。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和支持企业家奉献爱心,参与光彩事业、公益事业、“百企帮百村”精准扶贫行动。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发挥好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省委组织部,各市县)
(十六)加强对企业家优质高效务实服务。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规划,要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完善涉企政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利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策平台、移动客户端等线上线下载体,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制度和推送制度。加大对企业家的帮扶力度,发挥统战部门和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建立健全帮扶企业家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统战部、省民政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联、省法制办,各市县)
六、强化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市县、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形成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各市县)
(十八)全面落实政策。完善民营经济政策的咨询论证、发布公开、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持续开展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清理、金融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培育和提升、优化民间投资环境、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等工作,确保政策不截留、不变形。定期清理督办招商引资中的“卡壳”“搁浅”项目,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实行台账管理,各部门限时反馈,办结销号。(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县)
(十九)强化考核监督。强化统计监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的重要内容。由省工商联牵头建立省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评价机制,聘请民营企业家为监督专员,组织民营企业家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策落实及涉企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向省委、省政府报送软环境评价报告。根据评议情况,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力的市县和部门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
各市县、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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