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17〕6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府〔2017〕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六届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应、把握和引领海南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对有效化解经济下行压力、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以十二个重点产业为主体的特色产业体系,综合施策,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
(二)目标任务。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一是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和实施各项减免税政策。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鼓励企业采取境内外上市、定向增发、股份转让、发行债券等直接方式融资。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精简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清理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深入推进“两个最大限度”和逐步推开极简审批,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四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合理调控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五是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支持用电大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促进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联动调整。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将天然气价格改革红利释放到下游用气企业。六是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力争到2018年,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15年下降1.5个百分点。
(三)主要原则。
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突出问题导向,针对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支持企业发展与市场优胜劣汰相结合。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差别化,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挥金融系统支持作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时,引导实体经济企业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等挖潜增效措施,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内外部成本的同时,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益,增强产业的竞争力。
降低企业成本与绿色低碳发展相结合。鼓励清洁生产,推动实体经济企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坚定不移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道路。
二、有效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四)深入推进“营改增”试点和资源税改革。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档次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所得税额不高于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据实并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六)将部分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七)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扩大政策。将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和《兽药规范》及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林权勘测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八)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取消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自2017年4月起的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期限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人均年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3倍的,按照当地社会平均水平3倍计征社会保障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厅、省残联、省物价局)
(九)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在省财政厅网站常态化公示;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及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单通过省物价局网站公布和实时更新。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收费,严禁通过捆绑服务进行变相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用好省减轻企业负担举报热线,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对发现确属违法、违规或没有政策法规依据的涉企收费问题,予以坚决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统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优化流程,集约资源利用,挖掘潜力,努力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推出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创新产品和服务,减轻企业一次性还款压力。利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等低成本资金发放“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提高抵押补充贷款(PSL)、专项建设基金等低成本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积极引导保险资金参与我省各类项目开发建设。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创新企业还款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续贷环节,提高企业续贷办理效率。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将还款方式创新覆盖对象向中型企业扩展。对于生产经营正常、满足贷款条件且没有欠息的企业,积极通过债务重组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暂不下调信用等级和项目贷款资产质量。(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
(十一)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不得增加资金供给的中间环节。规范服务收费机制,各类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安排费、贷款承诺费、贷款业务违约金、汇票敞口风险管理费、抵押品评估费、个人账户年费和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作出详尽规定并予公示,确保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依法合规。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62号),推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控量提质。设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完成向海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注入工作,进一步增强国有担保机构实力。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政策导向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风险补偿。运用好省级贷款担保代偿补贴资金,减轻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的代偿风险。(牵头单位: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
(十二)逐步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实施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地方银行业法人机构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用好用足银监会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政策,设立运营我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牵头单位: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
(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地方法人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参与农村信用社的重组改造。支持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与省外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合作、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形式,在我省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个人的融资租赁公司。(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参加单位: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十四)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用好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实体经济企业通过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及融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强海南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相关政策普及工作,加大对实体经济企业的培训力度。积极支持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参加单位:省财政厅、证监会海南监管局、银监会海南监管局)
(十五)多措并举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按照“三个不低于”的要求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按照《海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要求,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和奖惩工作。放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探索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业务补助和奖励、购买服务、股权投资以及基金投入等多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项目进行扶持。进一步健全政银合作机制,落实“政银保”“政保贷”“税贷通”“银税互动”等政策,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拓宽融资渠道。实施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两补一奖励”政策,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贷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加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四、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六)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强化价格检查,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市场规则。支持连锁企业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商务厅,参加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
(十七)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全面落实年度简政放权计划,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将“极简审批”的模式推广到更多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全面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利用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平台建设中的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2017年底“一张审批网”在100%覆盖省级、市县级、乡镇级的基础上,村级覆盖率超过90%;加快网上虚拟大厅建设,提升“一张审批网”网上服务的智能化和便捷化水平。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推进实施企业生产、质监、工商、税务、海关、环保、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深入实施工商登记“注册官”制度,全面推行首办“注册官”全程服务、终身负责的工商登记模式。落实放宽企业法人住所登记、名称核准条件的各项政策。允许小微企业股权二次质押。实施《海南省企业简易注销试行办法》【全文失效】,完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后置审批。(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海口海关、省通信管理局)
(十八)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及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包括实施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国际认证的AEO企业的联合激励措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强化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联合惩戒工作,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运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搭建好我省诚信计量平台,完善诚信计量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持续打击进出境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参加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九)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积极推动建设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深入推进“三互”大通关建设,实现各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实现报关单修撤无纸化,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全力提升口岸贸易便利化水平。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放开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准入门槛,免费提供自理报关激活码。完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严格限制收费范围,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取消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项目,对保留的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民政厅,参加单位:海口海关、省海防与口岸办、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加快摸清底数,2017年分类逐步推进,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分离移交。加快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多方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到2018年4月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总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积极落实好国家关于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二)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新增缴存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现有缴存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缴存比例控制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或调高,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其中,调低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现行比例3个百分点以上,调整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2%,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原缴存比例并按原缴存比例补缴其降低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三)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
六、逐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四)加快推进电价改革试点。2017年底前制定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方案,科学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促进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联动调整。积极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支持发电企业实行热电联动,提高发电企业综合效益。出台完善我省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实施细则,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落实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政策。出台扶持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电价政策。(牵头单位:省物价局,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业务办)
(二十五)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市配气定价机制。研究制定我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放松非居民用气价格管制,引导非居民用户与气源供应方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确定天然气价格。(牵头单位:省物价局,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六)探索精准化供地供矿新机制。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工业等符合规定范围的项目用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适当调低各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细化科教、医卫慈善、文体娱乐等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支持科教、医疗、养生、文体等经营性项目发展。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探索建立净采矿权出让制度,推动提高采矿经营活动效率。(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
七、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七)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加强物流标准化的推广和应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发展标准化运输车型和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物流效率。落实国家和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及取消船舶港务费相关政策。全面清理规范事故车辆拖车费和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等级评定(检测)费。允许省内普货车辆异地年审。规范物流车辆违章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推进铁水、公水、公铁、陆空等多式联运发展,重点支持以集装箱、厢式半挂车为标准运载单元的联运组织形式,提高一体化衔接水平和中转换装效率。促进交通物流信息互联畅通。加快海南省物流信息平台和海南-东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对接和东盟国家主要港口、机场物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整合商贸制造企业、物流园区、运输服务企业等信息资源,鼓励企业间运力资源共享,提高运输工具实载率。开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道路无车承运人试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航办)
(二十八)加强公路收费管理。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全省统一的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将货运车辆年检和年审依法合并,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物价局)
(二十九)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行为。取消电网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等额下浮铁路货物运价。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定期开展对机场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铁路货运两端作业服务和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调查,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牵头单位:省物价局,参加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海防与口岸办、海口海关、中国南方电网海南电网公司、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八、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三十)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盘活存量资源。对于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涉及上市审核的前置行政审批事项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十二个重点产业牵头部门)
(三十一)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开展飞机、海上低空飞行器、邮轮、游艇等融资租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从事面向现代农业的农产品初加工设备及其他农用机械设备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与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在简化外汇管理、通关便利化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参加单位: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口海关)
(三十二)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加快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加强协调,支持省级以上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组织开展清查,摸清截至2015年政府作为民事还款义务主体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按照“谁拖欠、谁偿还”和“谁收取、谁返还”原则,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明确偿还期限,确保2019年底前全部偿还。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偿还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实施未经充分论证、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加强政府物资采购监管,防止未落实资金和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三)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类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限期返还。严禁新设保证金。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四)加强资金清欠,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鼓励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引导企业加快付款,减轻全社会债务负担。发挥财务公司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作用,加快产业链企业间资金周转,积极争取开展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落实《海南省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议事公约》,形成监管部门指导、银行业协会协调、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债务处置措施的工作机制。对贷款余额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贷款风险分类为关注类(含)以下,涉及三家及以上商业银行的贷款企业,以及贷款余额不到1亿元人民币、但风险较大的企业组建债权人委员会,按照共同决策、公平公正、一致行动、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原则,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推动风险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牵头单位: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参加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九、鼓励企业增强降本增效内生动力
(三十五)引导企业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实现管理创新。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积极开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作,力争我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纳入国家试点。(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三十六)加强先进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强化目标成本管理。发挥海南省低碳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对高端装备制造、绿色食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低碳制造产业企业在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和人才奖励等方面进行扶持。充分发挥省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落实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政策,降低企业成本,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落实各级资金配套,统筹用好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支持推广可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各种技术,促使企业持续提高生产效率。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各环节耗费实施严格的全面控制,制定相应降成本目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
十、配套措施
(三十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形成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十八)支持创新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营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产业,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
(三十九)发挥“互联网+”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生产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协同制造,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高效物流,提升运输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四十)利用两个市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
(四十一)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运营模式,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发挥好广大企业职工的作用,激励挖潜增效。鼓励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研发设计、物流、采购、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管理标准化,提高运行效率。
(四十二)降低监管成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安全监督等市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
(四十三)改善公共服务。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覆盖面,延伸服务终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加快制定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和满足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降低市场推广应用成本。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四十四)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引导,综合考虑资源、市场等因素,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开发区等功能性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产业发展的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
(四十五)分行业降本增效。增强降成本工作的针对性,切实落实有关行业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方案。
十一、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
(四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降成本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督查,建立统计监测机制。
(四十七)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是本地区、本部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职能分工落实本实施细则要求,对于可直接执行的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对于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条件、程序和措施的要抓紧明确细化,尽快进入实施阶段;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协同推进的合力,把降成本工作推向深入。
(四十八)抓好政策落实。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实施的涉及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的优惠政策,以及财政奖励、贷款贴息等鼓励扶持政策,要全面、及时执行到位。对于政策措施明确了申报条件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增删条件。
(四十九)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各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于2017年8月20日前,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评估,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调整政策措施,并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和2019年6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整理汇总后上报省政府。阶段性工作完成后,组织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完善推进降成本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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