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银监发〔2017〕16号《海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暂行)》(2017年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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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修订《海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琼银监发〔2017〕16号






各大型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银行,海南省联社,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海口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

为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号召,鼓励海南银行业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上新台阶,海南银监局结合实际,对《海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6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自评,并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2016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自评材料报送海南银监局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南银监局股份制银行监管处)。



 

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

2017年3月24日

 


海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暂行)



 

为促进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服务理念,加强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持续提升我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辖内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对象包括各大型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银行,海南省联社,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海口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

二、评价口径

(一)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执行。小微企业贷款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的贷款。

(二)本办法所定义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贷款增量、贷款户数等数据均取自海南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1104系统)(本外币合计)。

三、评价机制

(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和日常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评价为全面综合评价,日常考核评价按月进行监测,按季考核。

(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和额外奖励加分方式,满分110分。将各项评价内容得分加总后,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分值。评分与评价等级对应关系如下: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评分80分至90分(下含80分,上不含90分)为良好,评分80分(不含80分)以下为一般。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全年“三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最高综合评价等级:完成全年“三个不低于”其中两项指标的法人机构,综合评价最高等级为良好;仅完成全年“三个不低于”其中一项指标或所有指标均未完成的法人机构,综合评价最高等级为一般。

各大型银行海南省分行、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海口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根据全年信贷计划增量的完成情况确定最高综合评价等级:未完成全年信贷计划增量的机构,综合评价最高等级为良好。

(三)为树立行业标杆,在机构评价基础上,增设先进个人和特色产品评选,综合评价等级为一般的机构不能参评。

1.先进个人评选。各大型银行海南省分行、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各推荐2名,海南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海口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各推荐1名(其中,村镇银行先进个人产生总数不超过3名),海南省联社推荐3名。

2.特色产品评选。各大型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银行、海南省联社、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海口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各推荐1个特色产品。特色产品主要是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的、客户满意度高的、业务贡献度大的小微金融产品,特别是结合海南区域特色自主创新的产品。

四、评价内容

(一)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

1.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情况。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各大型银行海南省分行、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海口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考核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即:按照总行制定的信贷计划,足额投放小微企业贷款。

(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内控管理情况。包括:六项机制建设、专营化建设、服务创新与风控建设。

1.六项机制建设。包括: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2.专营化建设。包括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专业化经营情况。

(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与风控建设。包括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渠道创新、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创新、风险管理创新等。

五、评价方法

(一)评价分数设置。考核及奖励项目评分标准权重分配如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60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内控管理情况(20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与风控建设(20分),奖励加分(10分),满分110分。

(二)评价指标得分。对各评价指标设定分数及若干评价要点。分数设定与评价要点详见《海南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

(三)综合平衡。根据各机构自评情况,海南银监局对全部机构进行统筹复评。

(四)综合评级。综合评级结果根据单项要素分数汇总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档。

六、评价组织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度评价工作由海南银监局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评价包括自评、初评和复评。

(一)自评。每年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海南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分标准》(见附件2),按照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标准开展自评,并真实、准确地填写《海南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分表》的各项内容,撰写先进个人和特色产品推荐材料,连同所需的证明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一并报送海南银监局。

(二)初评。海南银监局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查、考核打分;征求海南银监局有关监管处以及有关银监分局和监管办事处对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评情况的意见。

(三)复评。海南银监局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综合评价得分的高低排出考核评价名次,初步选定当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经海南银监局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海南银监局审定。先进个人和特色产品的评比参照办理。

七、考评结果的应用


(一)通报表彰及督导。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机构作为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评价等级为一般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海南银监局辖内各级监管部门要进行重点督导,提高监管频率,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和推动,必要时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纳入市场准入参考标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度考评结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点准入和业务准入挂钩。针对不同考评结果的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新业务的开办采取差异化的激励和约束政策。

(三)纳入监管评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度考评结果纳入监管评级,针对不同考评结果的机构,适当调整其监管评级中相关项目的评分。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海南银监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发布的《海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暂行)》(琼银监发〔2015〕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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