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工商企〔2018〕4号《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18 15:30:07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的通知




琼工商企〔2018〕4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三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探索建立市场主体更为便利的退出机制,不断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流程,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3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





第一条  【办结提速】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清算组备案或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条  【登报承诺即办】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凭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样张并签署承诺书办理。

第三条  【清算功能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非公司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经营期限届满,因清理债权债务需要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的,经全体投资人申请,登记机关可核发经营范围载明“仅供清理债权债务使用,有效期一年”的清算功能营业执照。

第四条  【解散清算组】已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的企业,如需更换清算组成员,可办理更换清算组成员的备案登记。如需继续经营,经全体投资人申请,凭刊登解散清算组声明的报纸样张,登记机关可办理解散清算组的备案登记。

第五条  【核查后置】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书面承诺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在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和企业补报年报公示信息的核查,发现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立即依法将企业再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六条  【住所核查提速】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并在查证属实后立即作出移出决定。

在开展公示信息的抽查过程中发现前款情形的,工商部门在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核查,发现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立即依法将企业再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七条  【公示信息核查提速】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公示的信息,或者履行公示义务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并在查证属实后立即作出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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