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工商企〔2018〕9号《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第二批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18 15:42:50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第二批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的通知》




琼工商企〔2018〕9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三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不断探索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新措施,省局在已经出台《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的基础上,又制定了《第二批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10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批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






第一条  【增加名称表述】增加企业名称登记区域表述,允许在名称中冠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区”字样。

第二条  【服务总部经济】在海南设立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体现功能性特点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业务特点的表述。

第三条  【简化身份证明】简化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国(境)外投资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提交载有入境合法记录的下列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一)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护照;

(二)港澳台自然人投资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属于前款情形的,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第四条  【试行住所申报】试行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在高新技术及信息产业园区试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加负面清单管理”登记模式,申请人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见附件),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第五条  【简化集团登记】申请集团登记,子公司达到3家以上的,允许母公司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不对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出要求,免于提交集团章程和承认集团章程文件,无须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

第六条  【免交核转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原需提交核转函的,现一律免于提交。

第七条  【拓展信息服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将工商、社保、税务、海关等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及时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供企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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