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7〕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18 16:05:06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各地各部门要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1)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立足于改革发展客观需要,准确把握制度需求,对本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

(二)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坚决杜绝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由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报请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按法定程序报规章制定机关审议决定。

(三)《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要对已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对规定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宣布失效;对不适用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存在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依据缺失,特别是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等方面内容的,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抵触的,要按照法制统一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还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一并予以处理。

二、明确责任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由具体起草、执行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机关按立法程序办理。

(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组织清理。其中: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州)政府统一组织清理,统一报送结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由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不列入市(州)清理范围。

三、报送要求


(一)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目录,填写清理意见表和清理情况统计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这次集中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此前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而废止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分别填报),于2017年9月30日前上报。

(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清理结果)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清理结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并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审查和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按程序报省政府。(联系人:省政府法制办刘孝谦、李新,联系电话:0851—86831813、86860102,邮箱:76550578@qq.com、289820457@qq.com)

(三)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清理结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并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省环境保护厅。(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林省,联系电话:0851-85571209,邮箱:2502154075@qq.com)

四、工作安排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清理工作,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落实清理结果填报,扎实推进清理工作开展,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的,要严格依法问责。

(二)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告知省政府法制办。

(三)清理工作完成后,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各地各部门清理结果公布情况将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重要评价依据。未列入现行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2017年8月5日前将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将根据清理工作情况从相关单位联络员中抽调人员成立清理工作专班,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官网下载

1.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

2.2013年以来“放管服”改革涉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3.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

4.规章清理意见表

5.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6.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7.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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