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发〔2018〕30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川委发〔2018〕30号 2018年11月16日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力争到2022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0%、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0%以上,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活力迸发、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质量效益显著提升、发展环境显著优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一)降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各类门槛,取消和减少阻碍民间投资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的附加条件,严禁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众安全等为由,单独对民营企业设置特殊条款。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压缩投资项目审批周期和企业开办时间。推行企业名称和住所申报改革,实施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广小微企业集群登记模式,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果,推进“照后减证”,促进工商注册便利化。
(二)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动态调整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常态化机制,召开重点领域引进民间投资推介会,公开发布项目推介清单。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军民融合产业、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资国企和中央在川军工单位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一批民间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止阻碍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深入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治理,严禁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严禁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全面落实招标投标法,倡导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环境。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公示制度,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针对“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四)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民营经济纳税人按上限享受增值税起征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按国家部署落实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税制改革措施。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五)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各项政策。巩固我省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成果。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清理口岸收费,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一律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围绕中介服务、交通、物流、工程建设、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推动降低要素成本。积极降低人工成本,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稳妥处理企业未缴社保费等问题,严禁各地自行集中清缴。努力降低用电成本,支持园区内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及留存电量、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积极稳妥探索推进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试点;通过清理转供电加价、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政府性基金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推动降低用气成本,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积极降低用地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大力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对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可给予租金优惠。有效降低物流成本,调整优化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推广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非现金支付,开展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
三、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七)加强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丰富合格抵(质)押品种类,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督促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的生产、建设、销售周期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考核中的权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增信贷资源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实施小微企业贷款差异化考核机制,降低利润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等考核权重。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和降准资金,引导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合理控制贷款资产质量,力争法人银行业机构总体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落实年度贷款增量奖补、新增客户首贷奖补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政策。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即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条件的,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八)鼓励开展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推进“五千四百”上市行动计划,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融资。支持股权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费用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每年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贴息,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给予20万元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研究建立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对当地企业债券融资违约给予适当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补贴额给予适当财力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政府可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政府实际补贴的50%给予财力补助。积极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债务融资支持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组建政策性民营企业纾救基金。
(九)加强融资创新服务。实施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完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各地通过增加注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出资控股或参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新增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提供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业务补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补偿和评估机制,推广“贷款+保险保证+财政风险补偿”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对发放专利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服务平台”发放贷款且年度在线确认类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达到一定规模或一定增幅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相关核心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支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推广“园保贷”“支小贷”等分险模式,支持各地建立政银企担(保)多方合作的融资分险机制。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引导金融机构向具有良好诚信、财务和管理水平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放更多的信用贷款。推广“盈创动力”投融资服务模式。引导各地完善应急转贷服务,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减轻企业转贷压力,支持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开展必要财务救助。
四、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实力
(十)大力培育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过程中办理土地、设备权属划转,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支持“小升规”,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可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培育“行业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国家“千人计划”和国内外一流高校学术带头人等来川创办企业。引导各类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投资本土初创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对总部在川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大企业大集团,给予激励。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年营业收入新跨100亿元台阶激励。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合法拍卖等方式成功实现兼并重组的,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和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突破和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大对企业研发全流程扶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支持行业内代表性民营企业牵头组建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等新型研发组织。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高水平加快建设一批中小企业园区(集聚区),打造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鼓励民营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对民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研制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药械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实行保险补偿和市场推广应用奖励。建立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辅导师队伍,广泛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加强“投、贷、服”联动,全方位孵化“双创”优势项目。构建“双创”新模式、新生态,加快建设“互联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阶梯式创业孵化体系,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共享“双创”资源,打造“创客天府”等创新创业大赛品牌。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全省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多形式、多层次地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二)着力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规范运营。鼓励中小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公司产权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推进经营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持股。开展送管理、送技术、送渠道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变革和创新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对企业管理创新活动,可按规定予以适当补助。加大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力度。在省“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中向民营企业适当倾斜。推行“天府英才卡”制度,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每年输送民营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接受培训。支持民营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四川省技能大师”“四川省技术能手”评选活动,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培育“天府工匠”。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做好职称评审推荐申报,切实做到应评尽评。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为其人员及货物出入境和通关提供便利化服务。对民营企业直接或以“借船出海”方式对外承包工程、出口成套产品、技术或运营服务,支出的项目咨询、结售汇、投保政策性保险、融资信用担保等费用,地方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国家或省上统一组织的境外重点展会。制定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指导性预算,编制采购品目清单。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鼓励融资支持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其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不得少于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搭建“政采贷”信用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为政府采购中标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接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定期发布四川名优产品目录,开展优质产品(服务)与省内重大项目对接活动。
五、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十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的保护。对于侵害企业和企业家产权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有错必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遵循既依法保护债权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关注债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一步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严禁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对涉及民营企业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要依法予以纠正并给予当事人相应赔偿。
(十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权益。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企业改革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整合相关资源,统一裁判尺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推进完善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有效完善技术事实的认定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和维权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
(十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依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地、各部门不得插手企业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插手企业工程建设,不得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服务等。要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实施检查和罚款;在安监、环保等领域,执行政策不得搞“一刀切”。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推进企业“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不得为企业破产案件受理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
(十七)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要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做好与全国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对接,统一受理民营企业诉求,实现市(州)、县(市、区)分级办理。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开展法律帮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和维护成员权益作用。支持和鼓励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发挥专业调解机构化解专业或行业领域纠纷的重要作用,强化诉调对接机制,促进商事纠纷快速化解。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
六、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和服务力度。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十九)加强政策落实。建立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加强涉及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完善各类涉企政策的咨询、论证、公示等制度,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政策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要结合改革督察工作,对加强产权保护等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进行专项督察。
(二十)加强激励考核。强化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对各地政府激励考核事项,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制,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建立省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评价机制,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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