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2018〕39号《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妥”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8〕39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执法监察总队,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河南省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台之外无审批”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政务服务“一次办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务〔2018〕1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妥”实施方案
为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妥”工作,根据《河南省2018年“互联网+政务运行”工作方案》(豫政办明电〔2018〕30号)和《河南省“平台之外无审批”实施方案》、《河南省政务服务“一次办妥”实施方案》(豫政务〔2018〕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放管服”改革推向纵深的关键环节,是河南加快政务运行智能化省建设的重要举措。“平台之外无审批”是按照“上一张网,办所有事”的原则,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全部通过河南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申请办理,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全程监察”。“一次办妥”是通过拓宽服务渠道、优化办理流程、整合政务资源、共享信息数据,使企业、群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从申请到办结,“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办理情况在省政务服务平台上全过程留痕,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根据简政放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要及时按程序调整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并对省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事项库进行更新。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纳入受委托机关行政权力清单。
三、工作目标
2018年6月底前,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职权范围内的非涉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和非涉密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100%在线办理,实现“平台之外无审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一次办妥”试点单位,2018年6月底前,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次办妥”。2018年12月底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和其他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次办妥”。
四、实现路径
河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局综合监管平台”)接入省政务服务平台,申请人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以下简称“认证平台”)注册账号,自行登录省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使用省局综合监管平台,开展网上受理、审批,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办理结果从网上或者快递送达申请人。
五、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申请人在认证平台注册账号,登录省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申请事项要求的材料在线申请。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材料上传要求:
1.数量齐全,文档完整、清晰,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以pdf、jpfg、ofd、tiff格式上传。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材料中含有签字、印章、结论性文字的须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电子图纸以cad文件或pdf文件格式上传;纸质图纸须扫描为电子版文件,以pdf或常用图片格式上传。
3.所有材料按照办事指南要求的顺序标注页码。
4.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材料,仅需提供名单(名称)和证号(编号),不要求申请人扫描上传。
(二)受理
1.政务受理机构在线受理企业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生成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通过补正可以达到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生成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在线送达申请人。
3.政务受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起始日期按申请人自上传补正材料之日计算。
(三)审查
1.业务主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审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
2.经过现场核查,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现场核查人员填写《整改意见告知书》,在线送达申请人。《整改意见告知书》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全部内容和整改完成日期。整改完成日期不得超过法定办结日期。
3.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申请人将整改情况、复查确认意见以及在整改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通过省局综合监管平台,扫描上传至业务主办机构。
4.业务主办机构根据工作人员审查意见或者现场核查(复核)和整改情况,至迟于法定办结日期2个工作日前,提出行政审批意见。申请人在法定办结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业务主办机构提出不同意审批的意见,超过法定时间未提出审批意见的视为同意,提出同意审批的意见。
(四)决定
1.业务主办机构将行政审批意见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视为批准,做出批准的行政审批决定。
2.业务主办机构根据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出具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业务主办机构将行政审批决定书在线传至政务受理机构。
(五)送达
1.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主办机构将审批信息在线传送至政务受理机构;政务受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信息制作许可证书、资质证书或者意见书,并在法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邮寄送达。
2.不予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决定书由政务受理机构在线送达申请人。
(六)归档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综合监管平台的维护和电子信息的备份,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留痕,并对电子信息的安全性负责;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的管理。现场核查(复核)中产生的纸质材料、中介机构补充的纸质材料等,确需保存的,由业务主办机构分别建档,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委托事项
(一)受委托机关在线办理
1.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下一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受委托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在线受理、审查、决定。
2.经受委托机关审查,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生成不予许可决定书,在线送达申请人。
3.委托机关业务主办机构要加强监督,在线监察委托事项实施过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委托机关用印审批
1.经受委托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文件(附许可信息表),扫描后在线传至委托机关政务受理机构办理用印手续。
2.委托机关政务受理机构将《用印审批表》在线传至业务主办机构,业务主办机构审核后在线呈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3.委托机关业务主办机构将经分管局领导签批的《用印审批表》传至政务受理机构。政务受理机构制作许可证书并通知受委托机关取证或者快递送达。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由受委托机关直接制证,并按规定送达申请人。
七、保障措施
(一)平台对接
2018年6月底前,省局信息中心按照本实施方案的需求完成综合监管平台的升级改造,并统一接入省政务服务平台。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使用省局综合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在线监察。完成综合监管平台与协同办公系统的融合对接,实现电脑端和手机端同时在线,移动办公。
(二)信息共享
省局综合监管平台与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融合对接,及时获取其他政务部门产生的共享信息。利用全省统一电子政务外网和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打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纵向业务信息系统。安全监管系统内部新产生的政务信息实时上传到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业务机构,按照《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8〕2号)要求,编制相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将现有政务信息录入省局综合监管平台数据库,实现跨部门、跨层级的按需共享交换。业务机构对所产生(提供)的共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利企便民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资源,凡是能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委托下级机关办理的事项,办理情况通过网端推送到上一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上一级机关办理。
创新开展预审服务,根据申请人需要,业务主办机构可以提供指导服务,帮助其做好受理前的准备工作。要提高工作效能,精简办事环节,有规定审批时限的,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延长审批时限;没有明确审批时限的,要尽量缩短时间,并作出承诺向社会公告。政务受理机构开展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确保所有申办件及时受理,办结件及时送达。
(四)信息公开
所有行政权力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布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机关、收费标准、示范文本、办理时限。严格执行权利清单制度,没有公布的,不得擅自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事项。所有行政权力事项都要编制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由于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审批条件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完善办事指南。受理、审查过程中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所有办件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事后监管
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被许可单位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依法作出处理。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评价结论负责,安全评价报告一旦提交即是最终版安全评价报告,业务主办机构在现场核查中不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在行政审批、现场核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评价机构弄虚作假、回避问题、评价失实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责。中介机构不良信息及时录入诚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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