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办发〔2017〕12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办发〔2017〕12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力推动了基层事业发展。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基层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相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还存在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基层是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要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基层服务项目示范为引领,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确保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各项政策
(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工作政策。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对到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以下简称贫困县)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可在县域内进行交流。机构编制部门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供编制保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
(二)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建立体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特点的评价标准,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不作硬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基层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病例、技术难题解决方案、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创业效益等替代, 提高其评价权重。鼓励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比例。实行职称考试合格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根据年度确定的合格标准,适度降低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考试合格分数线。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
(三)完善基层服务项目政策措施。按照当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全省每年从乡镇公务员考录计划中拿出20%以上的岗位,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中拿出10-15%的岗位,面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定向考录和招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基层服务年限可计入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省属高校毕业生到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和参加“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依托大学生创业园、农业科技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创业创新平台。发挥财政、信贷、创投以及社会公益等各类资金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专长和区域经济特色,在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免除提交自主创业税收、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取消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实体注册资金的限制。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和税费减免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利用闲暇时间,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以多种形式为基层发展贡献才智。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多渠道开发基层工作岗位
(五)开发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加大在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法律服务、青少年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政策资源,开发一批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全省不少于2万个。(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总工会、团省委)
(六)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农业现代化部署,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涉农扶贫工作,对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享受扶贫项目支持、优先给予扶贫贴息和移民产业信贷通等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发挥大学生村官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新选聘的大学生村官重点安排到建档立卡贫困村任职。(责任单位: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旅发委、省水利厅、省人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县工作。在深入实施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重大战略中,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新空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县就业。贫困县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其中基层机关招聘高校毕业生时可设置1/3左右的职位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或生源招考;基层事业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时可设置不超过30%的职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落实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各项倾斜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省民政厅)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原则上用于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研究制定符合县乡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设区市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加大招录国家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的力度,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源头活水。(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九)发挥实施基层服务项目引领作用。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专门项目。实施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本科师范免费教育试点等,每年定向培养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5000人,每年招收本科免费师范生500人。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每年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大专以上学历医学生100人;实施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医学生(含中医)免费培养项目,重点培养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或中、高职免费医学生,五年累计培养5000人。实施基层农技人员定向培养计划,实施期限内每年为农村基层定向培养涉农专业中、高职毕业生300人。实施基层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为基层司法所培养大专以上学历法律专业学生1000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农业厅、司法厅、省编办、团省委)
(十)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落实预定兵工作机制,适当提高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制定从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中招录专武干部、政法干警、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军队文职人员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定期组织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工作。对大学新生、在校生、毕业生等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持续关心大学生士兵锻炼成长,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责任单位:省征兵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就业新模式、新形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进行财政贴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
三、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保障措施
(十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多渠道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各地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十三)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在一年的试用期间,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可给予高定,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县城所在地乡镇工作的,级别工资可高定二档;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城所在地工作的,级别工资可高定一档。招聘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县城所在地乡镇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二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城所在地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新录用(或招聘)到其他县非县城所在地乡镇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可高定一档(或一级)。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实行浮动工资,满8年予以固定并继续上浮。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十四)加强其他待遇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对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专项安家费。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创业的,可在就业创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
(十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工会协理员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四、畅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流通渠道
(十六)注重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省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5%的比例,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设区市级以上机关的职位原则上应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招聘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5%。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计委、省总工会)
(十七)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监管,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
(十八)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充分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开发移动客户端等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精准、高效的就业服务。有针对性地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及校企对接活动,着力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是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和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坚持需求导向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实践,是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社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相关单位)
(二十)加大宣传表彰。要进一步加大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和就业创业宣讲及大赛等活动,培育各类大学生就业创业社团协会等交流平台,不断增强对省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及相关单位)
(二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创业等各方面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认真做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及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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