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注发〔2018〕23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鄂财注发〔2018〕2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按照《湖北省信用办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信用办[2018]34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单位;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单位;
(三)申请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四)申请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变更的单位;
(五)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的单位;
(六)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名称变更的单位。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信用承诺书》(附件),将在省财政厅公众网提供电子文档,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同时也印制格式文本,供申请人当场填写。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信用承诺的对象在知晓行政许可(变更备案)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信用承诺书》。
(二)归档。《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于受理行政审批或备案时交省财政厅保存。
(三)公示。采用统一信用承诺网上公示途径,由承诺对象或省财政厅推送到“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
(四)应用。省财政厅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将据实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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