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建〔2018〕70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建建〔2018〕70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3月26日发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审批的通知》(豫建质安〔2020〕10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我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审批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已取得省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可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延期手续。
二、延期条件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三、延期流程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申请延期的检测机构,省厅将会同相关监督部门,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机构的日常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公示检测机构的延期申请情况,不再进行其他相关资料的审查。对满足延期要求的检测机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予以延期。
四、特殊情况
按照已废止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5〕16号)文件规定,检测资质共设置10个专项,分别为:见证取样检测(一级、二级)、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一级、二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一级、二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一级、二级)、建筑节能检测(一级、二级)、城市桥梁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检测、建筑幕墙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化检测。
现行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文件中已取消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5个专项资质的分级,取消市政道路工程检测并将部分参数并入见证取样检测,取消建筑智能化检测。
为做好资质证书延期时新、旧资质标准的衔接,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5〕16号)文件要求取得的资质证书按如下方法延期:
(一)主体结构工程检测(一级、二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一级)、建筑节能检测(一级、二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一级)、城市桥梁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检测按上文规定的流程延期。
(二)见证取样检测(一级、二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二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二级)按上文规定的流程延期,但须提供下列项目的资质认定参数附表:
见证取样检测(一级):1.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2.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见证取样检测(二级):1. 混凝土掺加剂检验;2.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3. 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二级):1. 基坑工程监测。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二级):1. 人造板材游离甲醛;2.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3.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含量;4. 壁纸中甲醛。
(三)建筑智能化检测不再延期,该项资质到期自动失效;市政道路工程检测并入见证取样检测,须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市政道路工程检测不再延期,该项资质到期自动失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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