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建〔2016〕163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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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16〕163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精神,规范和加强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8月9日


 


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发展,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省财政设立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筹集,专项用于支持开发区发展示范试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强、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归口管理,统筹谋划。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部门年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负责对部门专项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及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和预算指标下达。

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和管理办法;提出年度专项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及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自评、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开发区发展示范试点。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开发区发展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冀财建〔2016〕141号),对开发区实行分类择优扶持。

(二)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开发区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创业、营商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省政府或省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一)开发区发展示范试点,根据《河北省开发区发展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由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各市(含定州、辛集)推荐申报。对综合示范试点和创新型特色园区示范试点,采取公开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示范试点,省财政在支持期内安排奖补资金,由开发区统筹使用。对基础设施建设示范试点,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确定示范试点,每年10月底前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列入下年度预算。

(二)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项目,由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根据省政府有关部署及要求,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通过专家评审或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支持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采取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通过示范和引领,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破解要素制约,实施创新驱动,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一批全省领军、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区,带动和引领全省开发区再上新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战略支撑。

第八条  根据绩效目标设置专项资金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及增幅、科技研发投入占比、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比重、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等;效果指标包括“九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营商环境等。

第九条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对示范工作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开发区,在支持期内持续支持;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开发区,实行退出机制。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条  市、县商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确保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和可行性;负责本级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自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具体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完成任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确保项目材料真实、可靠,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监督本级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县商务、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级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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