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规划〔2016〕42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3 05:21:53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的通知》




宁发改规划〔2016〕426号




泾源县、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同心县、海原县、红寺堡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760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泾源县、彭阳县、西吉县、隆德县、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等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负面清单》所列产业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列入禁止类产业涉及的项目,禁止新建,现有此类企业限期关闭退出;列入限制类产业涉及的项目,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须在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区位布局、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满足相关规定和管控要求,对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须进行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和清洁生产等方面改造升级,达到相关规定和管控要求。

二、《负面清单》属于试行版,试行过程中,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听取各类市场主体和公众意见,开展必要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负面清单》的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研究论证,并以补充通知等形式适时修改完善《负面清单》。

三、《负面清单》所列事项截至于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是制定和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区)发改部门是牵头落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国土、建设、工信、环保、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负面清单》实施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5日





附件:宁 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 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 面清单(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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