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规划〔2018〕17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3 05:24:42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规划〔2018〕177号





福州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人民政府,永泰县、华安县、永春县、泰宁县、武夷山市、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全省生态安全保障水平,对于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政府是制定和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负面清单》提出的管控要求,完善与《负面清单》实施相适应的审批清单、监管机制和激励惩戒办法,严把项目准入关,做好相关企业的关停并转、改造升级、进园入区等工作,切实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有关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负面清单》实施的支持引导、监督协调,研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有关县(市)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三、严格监督考核。
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政府要定期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每年底形成自查报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要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专项报告上报省政府,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福 建省第一批重点生 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 面清单(试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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